因每次回診醫師都會給予下一次之回診條.
上面記載下次回診時間.
直到最後一次回診醫生說了一句肝指數OK了且沒再開立此回診條小弟便認為療程已結束(之後萬芳醫院也無打任何電話與小弟聯絡-這是讓我最不滿的)!
直到98/12/23小弟又再次肝炎復發於彰化醫院就醫.
院方打算幫小弟申請第二次之給付(干擾素).
但院方於今日通知小弟我於三年前於萬芳醫院之療程並未結束屬擅自停藥.
依健保局給付B肝藥物給付原則若第一次療程擅自停藥則爾後肝炎復發之第二次療程將不給付.
打電話給中區健保局與萬芳醫院皆表示愛莫能助.
但若一開始萬芳醫院可以用電話通知小弟為何未回診及可化解小弟誤以為療程已結束之認知!
今日與萬芳醫院詢問的結果對方一再以病歷上之未到診註記來搪塞我!
但是病歷是存放在醫院.我們病患哪能得知內容!就算內容有誤我們也完全無法得知阿?
台灣病人的權力真的只能任由醫院擺佈


請各位相關領域的大大能否救救爆肝的小弟我



干擾素真的很貴啦!!!!!!!!!!!!!!








小弟已投訴北市府與消基會.也希望蘋果會理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