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工作態度不佳的員工需要給資遣費嗎?

各位先進好在此請教各位
小弟家中經營小吃店,賣便當為主,本月12月19日禮拜六告知一位我們已忍無可忍的員工,要她做的12月29日她領薪日為止就好,不過她當天下午午休回家後就沒再來了(無故曠職),直到下禮拜1才出現要上班,那時我母親也是負責人也不想用她了,所以就算這個月做幾天的薪水給她請她離開(原本打算做到12月領薪日時除了給她全額薪水以外,還要外加年終獎金,只是沒告知她,因為怕她這剩下的幾天做得更爛)。
開除她的原因不外就是沒有一樣事是做的完善的,跟她講過很多次,也都皮皮的不改,還私下對其他員工說"凡正被念也不會痛',就是要擺爛就對了,曾經偷錢被我母親撞見,但是我母親也沒當場給她難看,只在打烊後私下跟她講會原諒她要她好好做不要再犯錯,不過用了她1年多了隨著日子漸久而越來越爛,終於受不了開除她了。
不過最近她跑去勞資會申訴,要求我們要付她資遣費跟全額薪水,12月31日要開調解會
小弟想請教各位
這樣前員工的行為,適不適用勞基法第2章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謝謝指教
2009-12-28 23:10 發佈
算你運氣不好
用到不好的員工
世間人百百種
法律方面我不懂

但我祝福樓主

惡意的情形下不用,但是你說的這些情形要舉證真的太難了,還是花錢消災吧,做生意就是這樣
依照勞基法的規定,無故曠職三日,公司可以直接開除,不需要給資遣費。
之前有員工跟老闆翻桌子(真的是把一張很重的原木桌子整各翻倒...),之後就跑掉,
四天後才回來上班,老闆就請他不用在上班了,也沒有給資遣費,還依無故曠職,每日扣一日薪...
扣薪的部份勞基法是沒有明文規定,不過很多公司都有這樣的規定。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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