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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票---我有必要更改日期嗎?

發生情況:
A先生拿著我們90年開出去的支票回來要我們更改日期請求兌現.
經過我們找到的票根
這張支票是我們90年開給B先生非A先生,A先生怎麼轉到這張票的我不清楚
---A先生說詞分格線----
更進一步了解.原來這張支票是A先生收到之後又給自己的長輩轉現金出來.
現在長輩往生在保險庫中發現了這個支票.
---A先生說詞分格線---------

所以來到我們這邊請求兌現
*************
我們對這張支票有什麼責任
會有民事上的問題嗎?

請各位達人給予指點迷津
*************
2009-12-11 16:4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逾期支票
雯子 wrote:
發生情況:A先生拿著...(恕刪)

過期了就不用理他啦...
雯子 wrote:
發生情況:A先生拿著...(恕刪)


說真的我不是很懂
但就我記得
過期了是不用管他的
只是看道義上要不要給他這筆錢而已
我愛海宰敗類 但總會很不小心跟地球人吵架
我們對這張支票有什麼責任
會有民事上的問題嗎?...(恕刪)

可參照票據法第一章第二十二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及第四章全文~

這是各好地方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那個法條為什麼都不能寫的簡明易懂呢?
只說白賊七是最會白賊的代表人物,就被刪文了...所以管理員認為正宗最會白賊的人是?...
雯子 wrote:
發生情況:A先生拿著...(恕刪)

1.支票超過到期日規定時限的,可以不理他...
2.不理他會出代誌的話,那........
chiang:人願意把15年的青春歲月奉獻給你.......想想自己何德何能啊!
過一年了不要管它!

又不是認識的人
也不是現在有往來的客戶

當初支票不拿去兌現
還把它當寶鎖在保險箱
變成廢紙活該!
支票日期即期後即為現金票.一年內為有效票.一年後為作廢票
你有沒有法律民事上的責任=沒有
例:某甲20年前犯了罪.被通緝20年後在路上被警察臨檢.他會不會被抓走=不會
在法律上是->法理情.以法為尊循.一年內有效票你必須甲存要有這筆錢讓支票持有人領.這就是你對於那張票的責任


我記得沒錯的話, 本票才有到期日, 支票記載的是發票日
本票記載的是終點, 過了本票上的日期之後就不用付款了
支票記載的是起點, 自發票日起一年之後, 就可以不用付款

相關票據法條如下
第 125 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第 135 條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第 136 條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

票據法全文
台鐵我錯了, 我承認我是奧客...
如果是我的話 我是會換啦....
畢竟本來就該給的錢
既然本來沒有付出去
那也沒甚麼理由不換給他
雖然他並不是原本該給付的人

至於他甚麼理由沒去兌換
也跟我沒關係

不過其實也是可以不理他的
就看你自己要不要改了
是我的話我會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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