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情況:
A先生拿著我們90年開出去的支票回來要我們更改日期請求兌現.
經過我們找到的票根
這張支票是我們90年開給B先生非A先生,A先生怎麼轉到這張票的我不清楚
---A先生說詞分格線----
更進一步了解.原來這張支票是A先生收到之後又給自己的長輩轉現金出來.
現在長輩往生在保險庫中發現了這個支票.
---A先生說詞分格線---------
所以來到我們這邊請求兌現
*************
我們對這張支票有什麼責任
會有民事上的問題嗎?
請各位達人給予指點迷津
*************
會有民事上的問題嗎?...(恕刪)
可參照票據法第一章第二十二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及第四章全文~
這是各好地方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票記載的是終點, 過了本票上的日期之後就不用付款了
支票記載的是起點, 自發票日起一年之後, 就可以不用付款
相關票據法條如下
第 125 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第 135 條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第 136 條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
票據法全文
台鐵我錯了, 我承認我是奧客...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