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中路神 wrote:就是之前小弟有發一篇...(恕刪) 提出強制執行的聲請狀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執行名義之種類及時效關係)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第 5 條 (執行之開始與續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債務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者,不在此限:一、繼承人有無不明者。二、繼承人所在不明者。三、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者。四、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第 6 條 (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之證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者,應提出筆錄正本。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聲請者,應提出公證書。五、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
取得判決的確定證明後,先拿判決和確定證明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和所得,也要帶你自己的身份證喔,財產和所得是分開的,之前調一張要五百,前陣子聽說有降到兩百五。(調別人的資料和調自己的資料不同,調自己的只要工本費)如果名下有財產,就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不過如果財產是汽車的話,就要看你有沒有那個本事了。如果沒有財產但是有固定薪水,可以去聲請扣薪,可以扣對方月新的三分之一,扣到滿足你的債權為止。如果調出來沒有財產也沒有所得,抱歉,你拿對方一點辦法也沒有,除非你自己有資料可以證明,他有值錢的動產。
你的部分應該是屬於民事的部份..你還要再跟被告訴訟的的部分跟法院提出申請賠償金額的部份...簡單的說就是..比方說被告須賠你一百萬..你還要再寫一份聲請狀..寫說被告需要賠我一百萬..並說明根據哪些事由證明被告須賠我一百萬..提出這一部分的聲明狀請法院裁定..法院針對你提出聲明的部份還會再通知被告對於這部份金額有沒有異議..如被告有異議提出..但法院駁回被告這部份的異議..這個裁定才會成立...成立之後你還會再收到法院的關於這部份的判決證明書..到時候你還要依這份證明書寫申請狀到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確定後你才可以針對被告的財產做假扣押假處分等動作....(整個程序可能還會再拖個幾個月的時間..你真正要拿到錢可能還會拖很久)..一般而言民事的部份...我會建議你可以拿著現在你收到的這份法院判決勝訴的公文去跟被告談判做為談判的籌碼..看他要賠你多少錢..如果他抵死不從..你在去執行我剛剛所說的後續的行政程序..如果被告願意賠你錢..後續的程序當然就可以免了..並跟法院說明我已經跟被告和解了..一般的民事都是可以私下和解的..和解是可以縮短時間免去這部份迥長的程序..以上是我工作的關係常遇到民事庭的狀況..提供給你參考
跑龍套也要找些專業的 wrote:去國稅局調資料不...(恕刪) 以前只有透過法院調資料不用錢,現在一律都要收費....調自己的資料不用錢,調別人的一定要錢,我的工作是法務..我每次財調都要給錢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