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人的年限

請問各位版上的先進,
不知道人事保證人的年限最高為幾年呢?
是否是三年呢?
如果合約是超過三年,
那三年厚保證人是否就自動失效,
這三年的規定,
是在哪一條法源下建立的,
謝謝!
2009-12-08 23:17 發佈
應該要看各家公司的規定

各企業的定義不同 所以要參考公司的管理制度或是詢問人事室相關人員

請參考這連結的文章

http://law.kscg.gov.tw/lawenew/lawnew-94-09.htm

~如何讓「人事保證」之「保人」不變成「呆人」-撰文者:張瑞霖
  許多人在求職或親友在求職過程中,有些老闆在決定錄取員工時,常要求在工作契約中加上必須具備保證人的條件,也就是所謂的人事保證,其目的就是擔心可能會因為「用人不當」而導致公司財物虧損,故藉人事保證制度以轉移其「識人不清」之風險。
所謂的人事保證,依民法第756條之1第1項規定,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故人事保證契約實質上為一損害擔保契約及補充責任之性質,且以受保證人因「職務上之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為限。
人事保證制度雖可減少雇主用人的風險,但在民法「人事保證」乙節增訂以前,因為無法律明文規定,故只能適用一般財產擔保的規定,保證人經常必須面臨「保證無期、責任無限」的不確定風險,因此,俗諺上常戲稱「保人即呆人」。
但在民法債編88年4月21日修正增訂「人事保證」章節後,人事保證原所具有「保證無期、責任無限」之風險等缺點,有了決定性的規避性風險規定。為了避免「保人」變成「呆人」的憾事一再發生,本文特針對民法債編「人事保證」乙節增訂後與增訂前之相關規定比較及介紹如下:
一、 人事保證不再是無期:
在民法「人事保證」章節增訂前,人事保證通常被認為是以僱傭契約存在為前提的從契約,如果僱傭契約未規定期間,保證期間則為無限期。因此公司在找到保證人之後,等於是擁有一張長期的保證支票。為解決這種不公平的對待地位,增訂後之人事保證增加了以下規定:
(一) 設有限制保證期間之規定:民法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未規定期間者,僅自成立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期間,有規定期間者最長為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約定期滿後,雙方當事人得重新約定保證期間,但每次期限仍不得超過3年。超過者,該人事保證已失效,保證人可主張不負保證責任。
(二) 未約定保證期間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以往未規定保證期間者,保證人於僱傭契約存在期間須負保證責任,但現行民法第756條之4第1項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並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使人事保證期間不再是無限期。
二、 人事保證責任不再是無限責任:
在民法「人事保證」乙節增訂前,人事保證契約通常會要求保證人拋棄民法第745條規定的先訴抗辯權,員工一旦離職或虧空公款造成公司損害等情事,公司找不到員工時,保證人將無條件的負擔被保證人龐大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但增訂後之人事保證規定,保證責任相當程度的限縮,茲說明如下:
(一) 補充責任性質之強制規定:為避免人事保證之責任過大,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規定,保證責任之發生僅在「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是其性質屬一種補充責任,換言之,如僱用人能依他項方法受償,保證責任則不發生,此與一般保證之先訴抗辯權,於責任發生後得以其延遲自己責任之規定,具有相同之效果。
(二) 設有減免保證責任之規定:民法第756條之6規定,僱用人有同法第756條之5規定應即通知保證人而不即通知保證人,或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之情事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三) 賠償額度之限制: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保證人之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獲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三、 有溯及既往效力之規定:針對民法債編「人事保證」章節增訂前已成立的人事保證之適用問題,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5條特別規定,新增第24節之1即「人事保證」之規定,除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外,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故增訂之保證規定,除關於保證人賠償金額之限制之外,對於增訂前已成立的人事保證契約有溯及既往之效力。
四、 其他值得注意之規定:其他有關增訂之人事保證規定應注意事項包括:
(一) 要式性規定:因為人事保證人責任重大,且具有「獨立性」(85年台上字第2753號判例)為使其慎重起見,民法第756條之1第2項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另依民法第73條規定,如未以書面為之,則該人事保證契約無效。故人事保證契約為一要式契約。
(二) 消滅時效規定:人事保證契約與一般保證契約之時效規定有所不同,民法第756條之8針對人事保證定有2年短期消滅時效之特別規定。惟值得注意的是,該2年消滅時效之起算,係由「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起算。
對任何的事不要帶入自己的情感,對自己的事當作別人的事來看待,這樣就可以很理性的把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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