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電視“事實與雄辯“...想請問...內容大概是使用網路暱稱的相關問題不知道有沒有人看過?A:XXXXIDB:你侮辱我...C:你毀謗我...事實勝於雄辯之法官:A有罪!這樣寫看得懂嗎?不小心轉台看到的...閒聊版上有沒有像委員同樣的免責權呢!?好奇中...
a8300104 wrote:有,假如他是委員,...(恕刪) 高手...發財猴 wrote:你在說啥??...(恕刪) 有點忘記了...好像是在說在網路上發言的責任問題電視上說得是:不管你認不認識對方但是你的發言是對特定人士(不管你認不認識)反正就是可以查得出你的身分與對方的身分你有讓對方無法接受的言論...你就犯法了其中只要牽扯到侮辱與毀謗罪的部份都算管你嘴不嘴砲的...如果真的這樣..IDXXXX會不會等大家都開始賺錢了才開告啊!?...不賺錢的侵權沒人理...道理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