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電視“事實與雄辯“...想請問...

今天看了電視“事實與雄辯“...想請問...

內容大概是使用網路暱稱的相關問題
不知道有沒有人看過?

A:XXXXID
B:你侮辱我...
C:你毀謗我...

事實勝於雄辯之法官:A有罪!

這樣寫看得懂嗎?
不小心轉台看到的...

閒聊版上有沒有像委員同樣的免責權呢!?
好奇中...

2009-11-27 21:4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電視 事實
fumi51931 wrote:
今天看了電視「事實與...(恕刪)

有,假如他是委員,
不然也可以用VPN來繞IP,很難查出你的實際位置
(像是今天說封掉動新聞的台北市教育學術網路,
用這招照樣可以看)
fumi51931 wrote:
今天看了電視“事實與...(恕刪)


你在說啥??

看不懂...

a8300104 wrote:

有,假如他是委員,...(恕刪)


高手...

發財猴 wrote:

你在說啥??
...(恕刪)


有點忘記了...
好像是在說在網路上發言的責任問題

電視上說得是:不管你認不認識對方
但是你的發言是對特定人士(不管你認不認識)反正就是可以查得出你的身分與對方的身分
你有讓對方無法接受的言論...你就犯法了
其中只要牽扯到侮辱與毀謗罪的部份都算
管你嘴不嘴砲的...

如果真的這樣..
IDXXXX會不會等大家都開始賺錢了才開告啊!?...

不賺錢的侵權沒人理...道理是相同的...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