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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教師若犯下性侵案件,將永遠不能登台當老師!台灣該不該比照辦理?

否則這些犯下性侵案的老師似乎受日本A片影響,整天對這些粉嫩的學子打歪腦筋!
我覺得應該比照韓國辦理!
2009-11-23 21:31 發佈
espresso wrote:
否則這些犯下性侵老師...(恕刪)




只治標 不治本
espresso wrote:
否則這些犯下性侵老師...(恕刪)


很多事有辦法比照就好了..

最基本的馬路比照日本.....

吾為台中人 不食台中米

espresso wrote:
否則這些犯下性侵老師似乎受日本A片影響
少了一個字差很多捏!!~
杜絕網路唬爛騙子!請支持有圖有真相運動!!
湯國王子 wrote:
少了一個字差很多捏!...(恕刪)



不好意思,馬上補正!

當然,我自己有小孩,對於這樣的法案會覺得有此需求性!
不管藍綠,誰願意持續推動這個法案的話,我就把票投給他!!
如果犯下就去勢應該就沒人敢了吧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撒銷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犯性侵判刑確定應該這兩條就過不了關了吧?
加藤老鵰 wrote: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恕刪)


台灣的法條
應該是寫好看用的
前陣子不是性侵少女的老師
還是續聘教學生"公民與道德''
續聘理由是''性侵地點不在學校"
那我在想..韓國如此推崇尊師重道是不是也應該比照辦理..
不要每次都只看的到自己想看的地方...
國情...條件...文化...執行力...台灣有太多的地方需要學習
先從我自己本身作好開始吧...

勿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共勉之
eddie21 wrote:
那我在想..韓國如此...(恕刪)


韓國非常敬老尊賢耶,台灣這幾年不之道怎麼了,
完全感受不到台灣有敬老尊賢的風氣!
我說的事"風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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