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間公司工作已經3年多,每年一簽的約,今年11月時合約到期,現在資方還不跟我簽,也不跟我說去留.請問現在是要我走人了嗎?
問題一
如果公司一直不發書面工作契約,約是否自動展延?
問題二
如果資方挑明說要我走,是否可因目前沒簽約而直接要我走,而不發資遣費?
個人比較不會跟公司鬥.
謝謝指教
如果公司一直不發書面工作契約,約是否自動展延?
如下:
勞動基準法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問題二
如果資方挑明說要我走,是否可因目前沒簽約而直接要我走,而不發資遣費?
雇主可能認為您是屬於下列的情形: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但依據第9條的規定您已經是不定期契約了,要您走需要有以下的情形: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是就怕您自己以為沒有續約就不去上班,那就會造成: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的情形發生,那就沒有資遣費了。
另外資遣費的年資計算如下:
第 10 條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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