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健康福利捐捕助全民健康保險費」是否該設有"“排富條款”

「菸品健康福利捐捕助全民健康保險費」是否該設有“排富條款”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PS:最近真的看不下去了,一堆有房子有車子有存款有錢出國旅行人搶著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捕助健保費,這像話嗎﹖把錢用在真正需要幫助的人身上,落實照顧真正的經濟弱勢國民這才是社會福利的本意不是嗎﹖
2009-11-12 10:49 發佈
賽羚羊1644 wrote:
「菸品健康福利捐捕助...(恕刪)


我記得...不是本來就有排富嗎?

以下是朋友轉寄給我的部分內容:
"全年總收入若未超過120萬元,自申請當月起可以補助50%健保費;收入120萬~~160萬,可以補助25%。

如果你是超過160萬,那……那就轉寄給別人,做點功德也好"
JasonQ wrote:
我記得...不是本來就有排富嗎?...(恕刪)

台灣很多富人 .....
1. 不用繳稅
2. 健保交最低額
排富 ..... 根本是只排薪水階級
勤儉致富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

第一級,補助自付保險費1/2:

1.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1目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之經濟弱勢國民。(此類民眾不須再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2.經健保局參照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1目規定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之經濟弱勢國民。(此類民眾須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第二級,補助自付保險費1/4:

1.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2目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之經濟弱勢國民。(此類民眾不須再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2.經健保局參照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2目規定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之經濟弱勢國民。(此類民眾須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全年家庭總收入範圍係指全家人口之下列收入:

1、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

2、 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無申報薪資所得者,以健保投保金額設算各月薪資收入。

3、 全年月退休金及月撫卹(慰)金總額。


就本人詳閱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後

屬於免申請者不論

其餘須提出申請者 其實由國稅局的報稅資料 就能獲得 應補助對象

但是....

這一部份 經過計算過 應屬少部份能獲得

也就是知道又符合者申請

不知道的 就拉倒


說白話一點

應該是以今年度報稅時的資料

即總所得及被撫養人數 為舉證資料

而非現在高興把誰跟誰都加再你身上

去平均所得 來降低 每人平均月所得



現在先給點小甜頭

來年再來調漲費用時 希望到時 大家不要哇哇叫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賽羚羊1644 wrote:
「菸品健康福利捐捕助...(恕刪)


不努力賺錢 要怪誰?
織田待刮 wrote:
它棟在嫌要辦太麻煩
蛋頭官員笨政策第二彈 煙品健康捐補助健保費

這棟在嫌要辦沒排富

又要排富又要申請得簡單,可能要派員住在申辦人家裡一個月,才能知道全家所得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了


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

有申報綜合所得稅

則 國稅局 都已經 有申報人及撫養人 年總所得及人口數

為什麼還得 讓民眾 申請 並且 要能舉證相關文件

另一篇 我也舉例過 今年臺北市將65歲以上老人家健保補助 的事情經過

機關做事情 都不用點腦袋

這樣子說太偏頗

其實應該是太聰明了 防弊、將簡單的事情複雜話、通通不合格

然後讓民眾自己蒐證後 再去申請、申訴

也許到時候 因為麻煩 申辦的人 就變少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iceman_lin wrote:
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有...(恕刪)


別氣別氣,舉個例子給你

上面有提到
2.經健保局參照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1目規定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之經濟弱勢國民。(此類民眾須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如果說A男是位有錢的億萬樂透得主,除去第一年以後的每年,於報所得稅申報撫養他老婆B,及子女三人,所以就算老婆沒上班也申請不了,是吧?但是後來某一天,其中一位兒子C結婚(戶口移出),C婚姻幸福美滿生了六個孩子,而A依然拿錢給C去買名牌、做家用、買哩哩叩叩,請問,如果不參考到A的財產,不工作的C是否可申請?

為了排富,所以在申請時就會要求要C父母和他老婆家的資料,他們會去查財產狀況

有很多政策都是見洞補洞,所以就變得很雜很煩
像父母離婚的孩子想要申請國民年金減免也照樣調查,其中一方就算有錢到死但一毛不拔也一樣不會過,現實是殘酷的(最好的例子就是我啦

全台灣2千萬人口,要逐一普查是不可能的,通常好百姓都是被壞百姓害死的(就是有貪小便宜的),如果全人類都是誠實的,也不會需要防每個人都像賊一樣要仔細審查
政府依法律課稅...
iceman_lin wrote:
為什麼還得 讓民眾 申請 並且 要能舉證相關文件

立委代表民意.
法律是偉大的立委通過的.
也就是民意(你我他)授權讓政府課你我他稅.
織田待刮 wrote:
別氣別氣,舉個例子給...(恕刪)


最好是 惹林杯生氣

我年初 就撥電話 直接找北市民政局長 開砲過

本來還想用 1999 擋我

被我拒絕後 才不得不給 電話

當然答覆 是 推給 國稅局 給它們的資料

所以民眾必須自行舉證

靠 邊走 我就得請假去申請的資料

然後再寫申訴書 附上 國稅局的証明文件

幾星期後 民政局回函 還恭喜我 申請通過


真是可笑

民政局跟國稅局查的資料 難道 會與我自己去申請的報稅資料 不一嗎???

真是官大學問大

反正他們 做這些事情 本是他上班應做的事

而百姓就得LP捏著 請假 扣薪 扣考績

只為了 機關 施捨這一點點小惠


本來任何計畫在有限資源下 不可能十全十美

所以更應該在有限 人力 經費下

讓絕大部分需要的人 能即時受到照顧

如果只因為 要把特例的人 排除 而訂定一堆條件、規定

那只是在折磨需要被照顧到的人

但總會有人 有錢 又有閒 又符合資格去申請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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