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月份至新竹工研院,不慎將手機掉了
中午吃飯發現收機遺失時時向同事借人手機回撥我的手機發現已經關機了
於是我就網路報案(芳苑派出所的熱心莊警官受理並找到我的手機)
後來去芳苑派出所取回手機,也沒想要告用我手機的人
但前幾天收到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案號 明股 98年度偵字第XXXX耗 侵占案件
本件被傳人身分為 被害人
請問這可以不去嗎?(因為要請假,而且要從台北到新竹)
若不去會被罰前嗎?
要我去的目的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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