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有關刑事傳票被害人是否要到問題

本人在2月份至新竹工研院,不慎將手機掉了
中午吃飯發現收機遺失時時向同事借人手機回撥我的手機發現已經關機了
於是我就網路報案(芳苑派出所的熱心莊警官受理並找到我的手機)

後來去芳苑派出所取回手機,也沒想要告用我手機的人

但前幾天收到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案號 明股 98年度偵字第XXXX耗 侵占案件
本件被傳人身分為 被害人

請問這可以不去嗎?(因為要請假,而且要從台北到新竹)
若不去會被罰前嗎?
要我去的目的是什麼呢?
2009-11-08 13:09 發佈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五等親外非告訴乃論....早該廢除了
wilyemily wrote:
本人在2月份至新竹工...(恕刪)


最好是去一下吧,
台北到新竹也不是太遠,
何況你的身份是被害人,

這種狀況也不是常有,
就當請假去散散心吧.
越是親密的人 越需要你的尊重 ,尊重你的另一半 感情才能長長久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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