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育幼院工作四個月
先前有簽一年定期勞動契約(至99/07/31止)
最近打算離職
已和院方在十月初告知(並無書面同意)做到十月底,但主任一直在托延...
直到十月底才說我有簽勞動契約需要賠償
但他也不想玩那麼硬,要求我在做兩個星期,
本想答應他做好交接,所以在撐兩個星期做到十一月中
直到昨天他又要我做到年底
這樣的態度讓我想做到十月底就閃人
但契約有兩點讓我比較有疑慮
1.(離職未預告之處罰)
乙方於離職時,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依勞基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向甲方預告,未預告或預告期間日數不足者,每不足一日應賠償一日之薪資數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若有至甲方損失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2.(賠償請求)
本契約終止權之行使,不防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乙方於契約成立後,若非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欲提前解約者,需支付甲方商譽之損失人事登報,生學流失風險,新進教職人員訓練七日之薪資費用.
我的問題來了
A.我並沒有院方的書面同意,但我有做到勞基法十天前要告知甲方,這樣還需要違約金嗎?
B.我需要支付他七日的薪資費用嗎??
請問我該如何做會最恰當?
Jerry70717 wrote:
1.(離職未預告之處罰)
乙方於離職時,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依勞基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向甲方預告,未預告或預告期間日數不足者,每不足一日應賠償一日之薪資數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若有至甲方損失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2.(賠償請求)
本契約終止權之行使,不防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乙方於契約成立後,若非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欲提前解約者,需支付甲方商譽之損失人事登報,生學流失風險,新進教職人員訓練七日之薪資費用.
第1項當然不成立...
因為已經告知超過近1個月...
第2項商譽損失流失學生不成立,除非他證明你離職有影響到他商譽跟流失學生...
訓練七日之費用乃貴公司規定要求職員參與...
而非職員自行要求公司培訓...
小弟個人觀點...
PS.小弟公司也常有人來1~2個禮拜就走人,沒看過要求賠償,還得乖乖付薪水給他咧...
估狗找到的...
http://www.winklerpartners.com/zh-tw/a/cat-11/post-28.php
言明"定期契約"有期限定用法...
如果雇主非屬其中一項或是用法錯誤...
該契約應屬無效...
明明是與公司一般性業務相關之工作,雇主卻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約明短期期限,但每每期滿又繼續聘用,雖名為臨時性的短期工作,但其真實用意可能只是為了規避勞基法之適用,在員工期滿不欲續用時,可以不必依法資遣。
其解釋之「短期性工作」是謂工作標的可於預見期間完成,完成後別無同樣工作標的者;「特定性工作」是謂某工作標的係屬於進度中之一部份,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之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以您已經於十日前預告的話就不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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