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要求調到子公司的問題,請懂勞基法的前輩解釋,謝謝。

請問一下,公司在大陸開了個子公司,把一部份的事業部轉到子公司,又在台灣開了子公司的台北分公司,要求一部份的員工轉到這個分公司上班。說是依勞退新制及舊制加新制的同事在年資方面都不受影響。 舊制的同事會有協調後的補償方案。可是要求我們轉到子公司時,要先簽辦原公司的離職手續,在台北分公司算新進員工。這樣會有影響我們的權益嗎?
另外,如果不願意去分公司,HR會協調原公司是否會有職缺,如果沒有,就一定要去新公司。可以這樣嗎?因為這樣有點像不去就要自己離職的感覺。
請幫忙。謝謝。
2009-10-22 20:55 發佈
有點像不去就要自己離職的感覺。
....聰明..........在台灣都可以搞這各月讓你在新竹 下各月在台南
半年後大多走了
andrabear66 wrote:
請問一下,公司在大陸...(恕刪)

強者我同學說環隆電氣就是這樣搞的
還說起因是日月光入主的關係
最後好像對這種脫產易主的方法沒折
受傷害的都是勞方
勞基法連 無薪假都 無可耐何了...........

老闆擺明要你走路 , 且不想付錢

去年還有竹科工程師 , 被調去掃厠所

調單位算是老套了
所以。。環隆電氣的員工後來呢??................
那大陸的勞動法都有保障大陸的員工不能隨便調動工作地點,我們的沒有幽?唉。。。。
感覺上這根本就是資方在玩的遊戲
1. 先在台北成立一個分公司,跟你說你還是在台北工作,工作性質也一樣,讓你抓不到把柄去投訴
2. 把你騙過去台北新成立的大陸子公司的台北分公司後(關係真複雜,這樣台北分公司算是陸資嗎?),初期先是為了工作需求要你去大陸出差,再接下來資方可能就會再想出其它花招結束掉台北分公司逼你過去大陸(看起來唯一有機會抓到把柄的點在這個時候,但是你不知道資方會怎麼玩)
3. 現在看起來有機會爭取權益的點就在於,被分到新的台北分公司時勞資雙方能否簽保障合約? 如果不能簽訂保障合約,那勞方在日後有甚麼方法保障自己的權益,怎麼感覺台灣的勞工比大陸勞工還可憐
YAHOO 知識家
原文: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32908936

原公司將勞工轉進新的子公司,此時雇主已變更為新公司,涉及勞動契約主體改變,勞工可選擇同意或不同意轉出,如同意轉出亦可選擇:
(1)要求原公司先將以往年資結清,可依規定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新公司的年資將重新起算,但本項對勞工較有保障。
(2)新舊工作年資合併計算,新公司合併計算勞工在原公司的年資。
如勞工不同意轉出,亦可選擇:
(1)繼續留在原公司服務。
(2)向原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發給資遣費。
pillow wrote:
(2)向原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發給資遣費。...(恕刪)


除了這個之外
樓主記得只要你不同意換公司
你選擇離職是"非自願離職"唷

建議來是星期一之後打電話到台北市勞工局吧
現在都有專人解說
包你放12萬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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