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公司在大陸開了個子公司,把一部份的事業部轉到子公司,又在台灣開了子公司的台北分公司,要求一部份的員工轉到這個分公司上班。說是依勞退新制及舊制加新制的同事在年資方面都不受影響。 舊制的同事會有協調後的補償方案。可是要求我們轉到子公司時,要先簽辦原公司的離職手續,在台北分公司算新進員工。這樣會有影響我們的權益嗎?
另外,如果不願意去分公司,HR會協調原公司是否會有職缺,如果沒有,就一定要去新公司。可以這樣嗎?因為這樣有點像不去就要自己離職的感覺。
請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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