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二則,看台灣工人心酸

今天報上有二則新聞讓冷凍人看了有點感傷
一則是過去進行式台中掩埋場崩塌案 包商5人起訴
一則是現在進行式廂型車爆胎撞護欄 2死6傷
除了因為兩件事故有人罹難外,更難過的是類似此種事故,往往罹難者都是一個貧弱家庭的經濟支柱
兩件事件其實可以看得出來,罹難者都是工程在層層分包下的犧牲者
而且第一例當時還可確定(第二案目前尚未確定),包商當時還未幫罹難者投保,
比較有良心的包商可能會與罹難者家屬討價還價後,視本身能力多少給一點(一百萬?兩百萬?不得而知)
而比較無良的包商直接脫產甚至跑路,讓罹難者家屬欲哭無淚
尤其目前大環境還不見起色情況下,各式工程(生產)費用極力降低成本
可想而知的這種工安事故將一再上演
因此若01的網友啊,您是剛巧從事此類工作的人
不管是包商、工頭、工人
都要注意啊,工安用不到的時候是口號、等用得的時候比千金還珍貴啊

PS:SORRY在閒聊版PO如此嚴肅的話題
2009-10-11 0:31 發佈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其承攬人之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大包發給中包,中包發給小包
當小包的工人發生工安事故時,
小包沒錢跑路後,工人家屬可找中包
中包沒錢跑路後,工人家屬可找大包
通常大包不會跑路..........
這是法令所規定的,請不要忽略掉自己的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勞工安全衛生法,以及自己
P.S自己從事的工作是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有乙級証照)
神父(神愛世人) wrote: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其承攬人之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恕刪)


是的,法律面的確是如此,不過
第一,光責任鑑定問題就不知道要拖多久,如我PO的第一件案例
第二,再來就是層層包商互堆責任,包含業主
第三,在職業災害補償只規定是四十五個月,若雇主以最低薪資投保,那金額是杯水車薪

所以個人覺得還是得把雇主的刑度提高,才能稍稍降低此種事件

P.S2 自己也是從事相關工作(也有乙級証照)

台中冷凍人 wrote:
今天又有一則工安事故...
一個閃神,就跟這個世界道別了

氧氣罩誤接氮氣 工程師缺氧不治

這也太不小心了~
南部某槽車司機物品掉落槽內,但槽內都是氮氣~
他懶的把氮氣排掉,以為閉氣數秒下槽撿拾物品馬上爬出來就沒事~ 結果連爬三次都爬不上來,躺在槽底等死...
還好,車站工務警覺性高,馬上拉一支air管往槽底灌~ 司機才撿回一命...
這是該名司機親口告訴我的~ 現在他仍是中美和與台化的槽車司機...
今天才上完『丙級勞工衛生安全主官業務』......

很有感觸....

勞工死亡...

顧主~~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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