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DIDODO wrote:請問如果可以入籍鄉....(恕刪) 根據戶籍法第 十七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三 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 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第 十八 條 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 變更登記。所以推論應該是三個月,不過還是建議您去詢問您的遷入地的戶政事務所比較準確喔。再則要入籍的話應該也是入戶政事務所吧。
戶政事務所不是隨便可以自己去辦遷進去的那是房客不遷走,房東去事務所申請把房客逕遷,跑完流程後才會把人遷到事務所去,而且好像要罰錢建議先隨便找個朋友讓你暫時入戶籍或者去你現在住的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居住查實就算新房東不借你文件辦一樣可以遷只是新房東要是知道了可能會不爽,搞不好會把你趕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