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勞基對責任制的定義很模糊,
理論上是必須勞資雙方互相同意,並簽訂合約後送到勞工局審定後才合法。
但是現在一般公司都只是口頭宣布是責任制,要求員工超時工作不發加班費本來已經違法了,
若公司因此要我們事後簽合約同意責任制,到時候我們員工為了飯碗不是還是要被迫接受嗎?
像我們公司本來是9點上班6點下班,
後來改口說是責任制,
所以要求我們有急單就是要趕完,
但是頂多給補休
沒有加班費
曾經有一段時間不打卡~
現在又要求要打卡~
那不是又是打卡時間制下班責任制了嗎?
有沒有達人有確切的法規可以提供一下~
面對這種問題~難道勞工永遠都是輸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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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以下的文章,對老闆口說的責任制真的很反感,勞工局的法令可以訂清楚來嗎~
不要有模糊地帶讓業主鑽,且主動執法好嗎~不然怎樣都是勞工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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