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競業條款"之後

我又來啦~今天上演的戲碼是"存證信函"~

凡事該交代清楚一下避免讓人看得霧煞煞
本人於8/1號離職,期間公司並沒有指派人與我交接
直到8/7號打電話叫我去交接小弟就該簽的都簽,唯獨競業條款我不簽
之後"人事經理"直接跟我說,競業條款不簽的話沒法完成離職手續,依照公司規定扣留你薪水(發薪日每月5號)
我就回她~這競業條款終生保固的喔?上面都沒寫年限~所以我不簽
"人事經理"聽到我這樣一講~~不到1分鐘上面就去添加幾個字(限制三年內)
改好拿給我看,我就跟她說怎都是限制跟罰款,卻沒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人事經理"就說這是我們公司的條例就是這樣,是經過審核的,不然怎麼開公司,我當場無言

~離職程序他們認為還是沒完成

之後又隔了一周再去公司那位"人事經理"又拿出一張改過的競業條款"競業條款"仍然是限制跟罰款依照慣例~不簽
我就直接跟她講我決定不簽~你不用改了
既然你們不給我離職證明那總該要給資歷證明巴,"人事經理"可以~但是要跑流程,需總經理簽核,我就說好,我等你簽核後通知我,期間也有打電話去詢問,仍然是說在跑流程,直到今日2009/08/24郵差送來一份通知單
是一份存證信函~小弟奉上讓01幫眾過目一番

公司網頁在這邊http://diamondtexx.com.tw/
經過詢問勞工局~所給予我的答案
1.競業禁止條款是在就職時簽屬,如在離職要求簽屬需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否則員工可不予理會
2.以公司規定及未完成離職手續扣留我應得薪資方面,勞工局給我的答覆是此行為違反勞基法且公司法並不可凌駕
於勞動基準法
3.對於扣住薪資,未發放已行違法之實,直接檢舉勞工局即受理,並不需存證信函佐證
4.違反條例為: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事】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者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6千-6萬罰鍰】
對於這家公司是蠻無言的~

小弟本秉持吃虧就是佔便宜~~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但今天做賊喊抓賊~~我覺得我應該要好好跟他們玩下去
以上為個人親身經驗~希望也遇到相同事件之人~予以借鏡
後續還有得玩@@~等有結果後再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