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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競業條款"之後續"存證信函"~這家公司的公司法凌駕於勞基法



繼"競業條款"之後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67994&last=13758031

我又來啦~今天上演的戲碼是"存證信函"~!!!!!!!



凡事該交代清楚一下避免讓人看得霧煞煞


本人於8/1號離職,期間公司並沒有指派人與我交接

直到8/7號打電話叫我去交接小弟就該簽的都簽,唯獨競業條款我不簽

之後"人事經理"直接跟我說,競業條款不簽的話沒法完成離職手續,依照公司規定扣留你薪水(發薪日每月5號)

我就回她~這競業條款終生保固的喔?上面都沒寫年限~所以我不簽

"人事經理"聽到我這樣一講~~不到1分鐘上面就去添加幾個字(限制三年內)

改好拿給我看,我就跟她說怎都是限制跟罰款,卻沒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人事經理"就說這是我們公司的條例就是這樣,是經過審核的,不然怎麼開公司,我當場無言~此時我還是不簽

~離職程序他們認為還是沒完成

之後又隔了一周再去公司那位"人事經理"又拿出一張改過的競業條款"競業條款"仍然是限制跟罰款依照慣例~不簽

我就直接跟她講我決定不簽~你不用改了

既然你們不給我離職證明那總該要給資歷證明巴,"人事經理"可以~但是要跑流程,需總經理簽核,我就說好,我等你簽核後通知我,期間也有打電話去詢問,仍然是說在跑流程,直到今日2009/08/24郵差送來一份通知單
是一份存證信函~小弟奉上讓01幫眾過目一番
繼"競業條款"之後續"存證信函"~這家公司的公司法凌駕於勞基法



公司網頁在這邊http://diamondtexx.com.tw/



經過詢問勞工局~所給予我的答案

1.競業禁止條款是在就職時簽屬,如在離職要求簽屬需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否則員工可不予理會
2.以公司規定及未完成離職手續扣留我應得薪資方面,勞工局給我的答覆是此行為違反勞基法且公司法並不可凌駕
於勞動基準法
3.對於扣住薪資,未發放已行違法之實,直接檢舉勞工局即受理,並不需存證信函佐證
4.違反條例為: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事】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者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6千-6萬罰鍰】



對於這家公司是蠻無言的~

小弟本秉持吃虧就是佔便宜~~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但今天做賊喊抓賊~~我覺得我應該要好好跟他們玩下去

以上為個人親身經驗~希望也遇到相同事件之人~予以借鏡

後續還有得玩@@~等有結果後再來報告
2009-08-24 23:59 發佈
先佔位
http://diamondtexx.com.tw/
iFans 口中的新思維就是賈伯斯為了賺錢設下的種種限制,活在賈伯斯設定的世界裡還大力讚賞是創新,可憐
等著看後續發展
話說好像看到好幾篇文都是有類似問題

不過那些事主似乎沒去問勞工局...
而是上01問
恩... 要據理力爭,等著看後續消息...
卡位先
-- I'm STEVEN. 慾望只會無止盡的蔓延下去... No one wishes to be lonely.....
雖然幫不上什麼忙,但在精神上支持樓主

加油
你也寄一張存證信函給他,

顯示你的決心

己經向勞工局檢舉了嗎?

存證信函看起來比較向是恐赫信函!









競業條款不但不違法,還不違憲,不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
上班再補資料。
競業條款不用理,這是加入時才簽的 ,人都要走了,不用理

重點在營業秘密

法條內容你自己上網找,就我遇過的經驗重點提示

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例如說你是化工人員,你知道 a+b -> c+d

每個化工人員也都知道 a+b -> c+d

那 a+b -> c+d 就不是營業秘密 ,

網路上找得到的都不算是~~

(沒人知道的才算是,例如配方、演算法細節、顧客的祥細資料)

一、二、三、三條都要滿足才算是違反 『 營業秘密法 』

一般公司沒這麼多的營業秘密 ,除非你是 key man 。見不得光才多

至於存證信函,沒太大的功用,嚇嚇你而已。

你就回他一張,(如果你有依勞基法提出離職的通知,時間到,他們不理、不派人交接)

本人已經於x月x日,依勞基法規定,提出辭呈,依法於x月x日離職,本人離職時,未帶走公司任何資料文件,本人離職後,貴公司一切事務,概與本人無關。請貴公司依勞基法幾付本人x 月薪水。




CKL1226 wrote:
1.競業禁止條款是在就職時簽屬,如在離職要求簽屬需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否則員工可不予理會
2.以公司規定及未完成離職手續扣留我應得薪資方面,勞工局給我的答覆是此行為違反勞基法且公司法並不可凌駕
於勞動基準法
3.對於扣住薪資,未發放已行違法之實,直接檢舉勞工局即受理,並不需存證信函佐證
4.違反條例為: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事】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者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6千-6萬罰鍰】


又是騙小孩的存證信函= ="


引言部份就是你的回信了......

要玩就跟他玩到底!!

之前我公司也要我簽這種鳥文件....也是同樣的手法!!

到最後我不簽還不是要發薪水給我
http://www.facebook.com/ChenShiXiong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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