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發生一件事情,實在是讓我真不知道該怎麼解決!話說~小弟在四月初時因被公司積欠四個月薪水
,所以以非自願性離職的方式離開了公司,因此至就業服務中心申請了失業補助獎勵金,但我在失業認證14天的時間內找到了新工作,因此不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所以小弟也打電話通知服務中心說,小弟已找到工作了後來過了一個月勞保局寄了張通知單,說我符合失業請領條件,已撥發補助金入帳戶,叫我去查看是否有問題,當時也因有天外一筆小錢入帳,所以也沒有去想為啥發生這麼好康的事情,之後新工作服務滿三個多月後,得知有提早就業獎勵金這項福利,一時間想都不想就趕快去申請了,結果兩個禮拜後,又收到一封勞保局的來信,告知我之前並不符合失業補助的資格,要我把之前撥給我的一萬多塊的獎勵金給還回去,還說因為不符合上述條件,所以提早就業獎勵金也宣告不成立,若不還錢則怎樣又怎樣的,老實說要我還他錢,我也沒有什麼意見,只是覺得"奇摩子"很差!!因此在此請問各位有遠見有經驗的前輩!是你們的話,會怎麼做~讓小弟參考參考!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