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八月初小弟在高雄市看到了一台烏賊車
於是就拿起了我的手機以影片檔的方式拍下來

回家以後就到環保署的網頁要進行檢舉
就在我把所有的資料都填好,到了最後一個步驟的時候
上傳資料的部分就只能上傳圖片檔
於是乎,我就發了一封mail到環保署,請求回覆
這是98/08/05發的

回覆的時候還把我的名字打錯,這名字可是我爸媽給我的說......雖然我不是很滿意

到了98/08/14都沒有回覆,所以我到署長信箱去投訴此事

這超有效率的,隔天就收到回覆了



其實上一張圖片我比較有問題的是
"另提醒您,依據「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之規定,目前佐證資料僅受理照片檢舉,且照片經環保局認定超過不透光率排放標準才可以領取獎勵金,影片不能領取獎勵金,必須先擷取成照片,但為避免爭議,環保機關通常不會協助檢舉人擷取照片,必須由檢舉人自行擷取"
你可以說我愛錢,沒錯
但是我捫心自問,我家不會有這樣的車
或許我發這篇文會被炮,我認了
就這件事情來說,我承認我很雞婆
可能大多數人都覺得忍一下就過去了,不用管這麼多
但是,我就是看不過去
各位可以到環保署的網站看一看
這個系統真的不是很便民,至少對我來說有點複雜度

但是
就以環保的角色來看
我們的環保法否太過OOXX
什麼叫做"目前佐證資料僅受理照片檢舉"
影片檔不會比照片好?我不懂
可以請立委諸公把這個擾民的法規改一改
讓民眾可以以其他方式提供佐證
讓我們機車族有個好一點的環境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