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兩個問題
1.根據民法規定,失蹤者因特別災難下落不明滿一年,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死亡宣告
表示一年後,倖存者才能申請罹難者的身故保險理賠金
會不會等太久了點?
但若保險公司先賠,結果發現客戶還活著,錢真的要的回來嗎?
2.有部分家庭發生全部罹難情形,那保險公司要不要賠
如果沒人申請,保險公司不用賠,
依保險法規定應解交國庫,保險公司有主動解交過嗎?解交國庫是好的方案嗎?
於戶籍資料所記載所失蹤之日起滿一年未尋穫.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
契約所約定意外傷害事故兒死亡者.公司是可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
但是勒!日後發現保險人生還受益人呢!要將所領的保險金歸還保險公司唷!
如果全家人罹難!會從1等親開始找繼承人!到最後都沒有親人可領取!就有要依保險法規定應解交國庫
如果保險金的規劃!可以在生前規劃好.在交由信托來代為管理跟運用!這樣像這次的風災!
如果雙親都因為這次意外而離開!小孩是要怎麼運用這筆錢!很難不去想說親戚會去幫小孩亂花
交給信托!他們會幫忙小孩在求學跟生活所需的費用!在設訂小孩成年後!在解除信托!由小孩自行運用這筆錢
會更好!不怕有人想要拐小孩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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