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昨天(8/13)我朋友要搭飛機準備出國時 過海關時竟被告知他遭到限制出境
原因是違反兵役法...
((我朋友的基本資料 他是70年次
有台灣跟加拿大國籍 今年7月前在台灣唸研究所 目前是休學的))
違反的原因是台北縣政府說他未按照雙重國籍役男的規定每四個月出國一次 因此限制他出境
但明明7月之前他都有在台學籍呀! 是不用每四個月出國一次
並且他在這次出國前 還特別跑了一趟移民署 確認他的狀況是可以出國 但是需要申請而已
當時也完成在移民署的申請 都有核章的
移民署的人就說"這限制出境是台北縣政府發出的 要問台北縣政府"
當下我朋友就到處聯絡 打去台北縣政府 他們說
"因為電腦沒有跟移民署連線喔 所以他們不會知道你被我們限制出境 所以你申請許可會過 但事實上還是被限制出境的"
就兩個單位都在互踢皮球
我朋友14:20在機場準備出境 班機是15:55
到最後是請我朋友唸的學校發公文到台北縣政府 證明我朋友到7月之前都是有在學學籍的
才在17:00解除限制出境 但飛機已經飛走了
這一切真的相當荒謬 他買的是亞航的機票 從台北到吉隆坡再轉到柏斯
沒有搭到就一切沒了 也沒辦法改期的 就是廢票一張
這一切是不是很荒謬 害得我朋友只好改買張隔天的馬航機票
今天早上一大早就飛出去了 幸好這次就沒有問題了
遇到這種是真的很令人傻眼...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第四條第一項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申請國陪吧...希望這些條文有用...
有沒有專業的來解釋一下...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