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不起訴與緩起訴的差別!

今天看到報紙,有個我沒聽過名子的藝人酒駕,酒測值高達1.08
超過0.55公共危險了.
結果判緩起訴.這樣表示連公共危險的前科紀錄都沒有了嗎?
不起訴跟緩起訴有什麼不同?好像都不會有紀錄,是嗎?
公共危險是刑法耶!犯了刑法也都能這樣?
2009-08-11 10:4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差別
亞利普 wrote:
今天看到報紙,有個我...(恕刪)


他沒傷害到人+他是藝人還要生活
亞利普 wrote:
今天看到報紙,有個我...(恕刪)


不起訴是不會被告,也不會有前科,當場釋放.
緩起訴是N年內沒再犯同樣的錯,就不會被告也不會有前科記錄.
補充樓上的意見,緩起訴是目前國內檢察官的便宜行事下的產物,對他們來說可減少訴訟程序叫做{訴訟經濟}

但對被告來說就不太好了,因為緩起訴的觀察期可能比你遠本所判之刑期還要久約1~3年,同時檢察官會要求你做公益活動,捐錢,或是悔過書等等相關懲戒,如果你在犯相同錯誤,不但上列的懲戒都不算,你還可能面對加重刑期

如果你是被冤枉,或是過錯不在於你,以及雙方可能都有錯的情形下被起訴的,給你個建議,請求警察和檢察官調查對你有利之證據,上法院請法官給你一個公平的審判這是你的權利。

不要一聽到緩起訴就傻傻的答應。
不起訴不代表被告真的沒犯罪
檢察官可能因為是微罪或證據不足
故給被告不起訴

緩起訴是被告認罪
但因為檢察官視被告為初犯或輕罪
給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
但仍須付出一定代價
如一年內不得再犯並服勞務或繳交緩起訴金或上課皆可

兩者前科表都看得出來有紀錄
但有差別嗎
民間上班是沒差
除非五年內再犯
司法論刑度上就有差
不起訴:除非發現新證據之類,不然在法律上,就是無罪了,不能再以同一事件對你提出起訴。

緩起訴: 有點留校察看的意思,緩起訴期間內,不被撤銷,時間到了,就沒事了,不過好像還是會留記錄,這點我不太確定。
如果緩起訴期間內,發生刑事訴訟法第 253- 3 條的情況,那很抱歉,會拿出來重新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53- 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 253- 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 253- 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 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 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 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 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 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 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 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winnie4835 wrote:
如果你在犯相同錯誤,不但上列的懲戒都不算,你還可能面對加重刑期。



只要是故意犯罪,最低刑期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提起公訴,都會被撤銷緩起訴喔。

不過如果是過失犯,或是告訴乃論的,就沒差。
KiKiUnicorn wrote:
只要是故意犯罪,最低...(恕刪)


是的我了解您的意思,但我所要表達的是如果你因犯相同過錯就可能被求取重刑因檢察官認為你不知悔改,但如果你是不同之過錯是不能將第1次的緩起訴算到只此次的犯錯上,因用一罪一罰之情況來論罪科刑
winnie4835 wrote:
是的我了解您的意思,...(恕刪)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略

y-u-e wrote:
不起訴不代表被告真的...(恕刪)


請教,那如果有被判緩起訴,時效過了後,有資格報考國家考試嘛?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