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於重大天災人禍事故,有故意出風頭之白目行為,罰至太平間清洗屍體三日以上,一月以下或事後強制至
事故現場幫助三日以上,一月以下:至事故現場幫助須等正規救助行動已完成結束後為之.
"故意"及"白目行為"之認定,由9名律師過半數表決認定.
處罰理由:讓白目犯罪人苦民所苦,體驗民情, 繼而感同身受,改正其心態!
由律師認定,這樣比較有公信力!!




...]其他法律待01鄉民定之....



h532.tw wrote:
你說的是網路行為還是...(恕刪)
網路或是現實行為都行,因為網路行為也有法律責任!
9個律師是隨便寫的,主要奇數就可以!?這樣就不會有五五波的情況~
貢丸湯不加蛋 wrote:
小弟大膽假設~樓主一...(恕刪)
確實不是律師,
...只是因為最近要考試,滿腦子都是法條,快瘋了.就來喇賽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