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兵營在林邊做臨時堤防。

工兵營在林邊做臨時堤防。我們軍方工兵營也是有作事,而且很重要。

因為如果再下大雨,水又從堤防潰堤處淹過來,林邊鄉再淹一次。

只是如果下大雨,臨時堤防不知能撐多久 ? 但能多撐十分鐘就多十分鐘的逃難時間。

所以如果下次再來颱風,颱風來前,最熟悉縣市那裡會淹大水的縣市長應該依災害防救法下達強制強制撤離的命令,強制徵召縣內大客車把低窪地區或危險地區的居民載到安全之地,大客車不夠就請軍方支援軍卡、悍馬車來撤離低窪地區或危險地區的居民,縱使九十九次強制撤離後都沒淹大水,只要最後一次強制撤離後淹大水,前面九十九烏龍就連本帶利賺了回來,因為錢可再賺,但生命不能重來。

不然等水淹到1.5公尺之後,就只剩數量不多又限制多多的 aav7兩棲登陸車、橡皮艇、直昇機能用了。
2009-08-10 21:32 發佈
這時候要強制徵召於法無據吧
除非進入非常時期...
potala wrote:
這時候要強制徵召於法無據吧
除非進入非常時期....(恕刪)

名  稱: 災害防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1 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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