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聞中:
「...NCC官員說明,有關中華電信在用戶申租ADSL時,必須同時申租市話服務的搭售行為,嚴重影響通訊市場的公平競爭,因此以違反電信法第62條規定,曾處罰中華電信新台幣30萬元,並限期在2個月內改正。...」
但目前中華電信還是照常搭售不是嗎??

我是搞不懂為什麼違法的事情可以繼續光明正大的做
難道是繳了30萬就可以再重來
像闖紅燈一樣
可以一闖再闖
只要我有錢可以付罰單就好了嗎
咦~好像說得通喔..
那因為違法的行為所獲得的利益
不算是"不法所得"嗎??
台灣的法律真是太高深莫測了
難怪有人說: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