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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務員網友~被判刑入獄後還可以在原單位從新開始嗎?


我只是私人企業小主管,對於公務人員的制度不甚了解,但中午新聞那位"浪子回頭"的歡迎畫面,讓我想請教依下,判刑確定後 (不討論被判的原因和過程,不然會變政治文)~出獄後公務人員資格依然存在嗎?

還是要到幾等公務員才會有這種特殊待遇??

謝謝~
2009-07-31 11:57 發佈
這不是幾等的問題
而是你認識誰的問題
生命本是孤獨 人間自有溫暖
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除了被撤職~都還是可以繼續幹

以下為名詞解釋條文
第 11 條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第 12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第 13 條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第 14 條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 15 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
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

第 16 條

申誡,以書面為之。

這樣說來~除了被褫奪公權外~公務員資格應該還是繼續存在的

樓上敘述的很詳細,不過只是"結果",並非"認定"

有沒有明文規定判刑就撤職? 還是不管犯的什麼法,關了多久,只要主管說: 你停職一陣子,那就"適用"停職,出來後再繼續拿錢上班??

請大大針對問題回復依下!! 謝謝~!!
roc1027 wrote:
我只是私人企業小主...(恕刪)


正式來說,除非被褫奪公權,否則都可以擔任公務員。

但是一些公職,其實另有嚴格的任用規定,曾被撤職的,或是犯貪瀆等罪判決確定的,都不能任用。

而實際上,幾乎所有的公家機關,都會避免任用有前科的人擔任正式的公務員。


至於樓主所說的人,目前看來,任用上應該是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啦,只是說在被判刑確定後,還能繼續做公務員,還不是最基層的,也不會是一般人認知裡的「沒有關係的普通人」。
有沒有相關的新聞啊~
沒有來龍去脈也實在不好判斷到底是怎麼回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31/17/1o3gi.html

該不會是這則吧...

之前有人說什麼內定不內定~這是靠實力~

沒證沒據不要亂說話喔~~~
maiko1214 wrote:
這不是幾等的問題而是...(恕刪)


說的好
重點是認識誰跟幫誰做事....

The One You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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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考上公務人員資格
但是苦無缺額..癡癡等待
沒想到某人被關出來就馬上有工作
這樣沒有特權?我看很難解是吧
真替那些有公務人員資格的人不值..
不知道公務行政人員需要什麼實力?

常常看到替代役就可以處裡許多公務人員案子 還更有效率的

連約聘人員都比正職來的賣力

行政類的公務人員的實力在那兒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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