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2009年初在韓國旅遊皮夾被偷
我當天晚上就掛失了一張永豐的信用卡
但其實我夾層裡還有一張卡我忘了
我一直到回台灣時, 才發現少了一張
馬上打去問客服詢問消費記錄, 果然被刷7筆共四萬四千多
我表示不是我本人消費的, 卡片不見了我現在才發現, 請他馬上掛失
客服當然說已經超過24HR, 我要付擔全部的金額
而且說我應該在不見的當時就要去報警
(韓國英文超不通的, 而且都很晚了, 我一個外國人是要怎麼去找當地警察報警....)
我說又不是我刷的, 要他們去查簽單
客服說查要錢, 一筆一百
我說不管, 查就對了, 店長也沒核對簽單
客服又說但是以他的經驗, 如果簽中文, 那店家很難辨認中文對不對, 所以不能怪店家....
反正不管, 我就是要查
後來叫我填聲明書說我聲明這些消費非我本人消費
後來經過1個月吧, 客服人員打來說調閱簽單證實不是我本人消費
我問: 那簽單上簽什麼名
答: 就簽韓文的名字
問: ........那現在很明顯證明不是我消費
回: 但是信用卡契約內表示銀行只會付擔掛失24HR前的盜刷, 我已經超過了, 未盡善良持卡人的義務(善良持卡人都出來了...)
反正我就是不付, 後來客服表示之後再打給我
接下來又過了一陣子(又一個月左右吧, 忘了)
客服打來說因為我是優質卡友....(優質卡友咧..)
所以他們銀行願意幫我付擔一半的金額, 而且是他們主管對我特別 (我該哭著感恩就對了?)
如果我同意, 就會給我一個同意書說願意各付一半 (也就是2萬2)
如果我不同意 , 那他就會交由他們的法務去處理, 就要交判決
意思就是他們會去告我啦
還說到時候就不是付一半能解決了,就是要付全額了 (還威脅我呢~~)
我就說我考慮, 掛電話後, 我就投書消保官
公文來來去去後
有一天跟對方銀行法務開了和解會
消保官表示如果雙方不表示退讓, 那也沒辦法合解
不然就看我願意付擔多少金額, 看是總金額的一成還是怎樣, 請法務回去請示
我只好不情願說那就一成吧
後來又過了一段時間, 銀行才打來說他們願意以一成金額跟我合解(也就是4千4)
合解書已寄出, 請我回簽寄回
最後讓我最不爽的是, 這其中一直打來問我合解書寄了沒
我說忙, 會再處理, 就一直叫我快一點
有一次居然回答說: 怎麼不快點, 那個是有期限的, 不要拖到時侯又要送法院
本來想花4千4買個安靜, 沒想到態度超差
現在超不爽, 連4千4我都不想付了
我現在是要等他們去告我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