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弟的女朋友在台南某醫院工作,她所在的單位有個規定,
單位開會未到三次就要以現金方式要罰款 500 元,
請問這樣醫院是否有違法?如果是違法,我要檢舉,該怎麼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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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說明一下細節。
女朋友是住在台南市,醫院在台南縣,開車單程要一個小時。
單位內只有她住在台南市,其他人都是住在離醫院不遠的地方。
而開會內容都是零零碎碎的瑣事,
一直都沒有傳達重要事項給員工,
醫院似乎是為了要有開會紀錄而刻意去開會。
我舉例開會只是她今天再次碰到的事件,
這間醫院還有很多不成文的罰款規定!
醫院的要求的上課和開會她每次都準時參加,
所以還沒有被罰到錢,但其他同事有這樣的經驗!
勞基法好像有規定不得向員工扣薪,
我要檢舉的話是不是應該要提出證據,
那又要怎麼取得證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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