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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郵務送達通知書的意涵?

最近收到一份郵件
是郵務送達通知書 上面勾選的是"訴訟文書"
因為投遞時無人收件
要我親自去郵局取件
請問各位這有法律效應嗎?


因為日前傳聞舊公司要寄存證信函
恐嚇我 我不太想去收
可否不去拿呢?

煩請各位對有法律有瞭解的前輩指點
2005-11-26 19:4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通知書 意涵
「效應」我不知道,
不過這是有法律效果的!
這是法院發給你的,
最好還是收下吧!
配備: 相機:Nikon FM2 & Nikon D70s & Konica S4 AUTO
不去收你怎麼知道對方要跟你說什麼呢?

這跟法律效力沒啥關係吧~

不去收也不代表這件事情會蒸發不見,還是去拿來看看上面到底說些什麼吧~
這個通知書要去領啊!因為郵差依投遞地址投遞三次左右沒有人簽收的話,就會在門口或信箱上面貼這個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去領取,如果以樓主這個情況,不會因為你沒有領取就可以當作沒收到,因為如果是公司寄給你的存證信函,尤其是訴訟文件的話,通常會有「救濟」的期限(簡單說就是讓你向法院喊冤的機會),這個期限的起算是以文書合法送達後開始起算,郵差在門口貼紅色單子就是通知你「本人已經將此文件合法送達了,如果真的不來領,後果請自負」的意思,所以建議你還是去領一下吧!縱使跟公司有什麼過節,也不要因為這樣讓自己應有的權利受損了,法律是不保障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喔!!
那份通知就是說法院我已經通知到你了,如果你再不重視的話,後續可能會有強制處份的!

and... 事情總是要解決,逃避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我記得存証信函好像不管你收不收都有法律上的效力不是?
是阿,所以還是要去收,
不然你會很吃虧
用觀景窗看見幸福的瞬間~ 用相機紀錄幸福的瞬間
法院或警察局寄來的公文
別以為沒拿就裝做沒事
人家存證信函有表示打算要告你
如果都不出面的話是可能被通緝或強制處份
以後怎麼變通緝犯
身旁有些朋友欠銀行錢都避不見面
就這樣被強制查扣薪資或資產

BTW你是做錯什麼事會被舊公司寄存證信函
通常被公司寄存證信函
表示你做了些令對方很不爽的事
你都不出面解決對方可是要告你

解釋一下事情原委好了

本人於離職後轉任到另一間性質相仿的公司上班
因為工作內容為研發設計 恰好接洽一設計案與之前設計類似
但是前任公司卻告我竊取公司機密
而事實上我只有沿用畫圖的軟體與內部部分原件
(此原件為外購品 各公司皆可購買)
此外在舊東家我已工作五年 對工作專業部分已經有相當的瞭解
無須其他資料 我即可設計出類似的機構
(此機構並無智慧財產權)本身我也並沒有和公司簽署合約
而舊公司卻四處抹黑我 甚至發公司內部信函說我竊取資料 要將我以法律途徑告發
所幸舊同事即刻告知 我知道他會寄存證信函 所以我故意不去理會 不做簽收的動作
畢竟我只是一個小員工 論財力 勢力 我根本無法與他採取法律途徑
這些讓我一直困擾許久 如今舊公司又寄出"郵務送達通知書" "訴訟文書 "一件
我因該如何做呢?! 是去郵局領取 還是乾脆也寄一封存證信函給對方
可能是因為個性的原因 在舊公司老闆就一直認為我"好說話" 常常給予超重的工作量
常需加班 但又因為RD(研發設計人員)屬於責任制 並不給予加班費
所以在壓迫成習慣之下 導致他現在仍對我如此
我對這種一直咄咄逼人的態度已經再無法忍受了 在任內我並沒有做任何對不起公司的事
但是世風日下 我確飽受這種壓力 我猜想他可能是故意要逼我離開目前的公司
所以如此欺人太甚 試問 我該如何解決呢?

這就是事情的原委
所以我因該去領取嗎?
但是內容我早已大概知道
只是想說舊公司的意圖是要恐嚇我
因為內容我已從同事口中得知
故意不去領件 是要讓公司查無此人
讓他就此罷手
所以我想說 如不具法律意義 (不用上法院 扯到告訴之類。。。)
那我就乾脆不去領 讓他氣死
不然除此以外 我真的不知道 要如何處理
還請各位幫忙 也謝謝大家熱心回應









奧斯卡 wrote:
法院或警察局寄來的公文
別以為沒拿就裝做沒事
人家存證信函有表示打算要告你
如果都不出面的話是可能被通緝或強制處份
以後怎麼變通緝犯
身旁有些朋友欠銀行錢都避不見面
就這樣被強制查扣薪資或資產

BTW你是做錯什麼事會被舊公司寄存證信函
通常被公司寄存證信函
表示你做了些令對方很不爽的事
你都不出面解決對方可是要告你

基本上有開立『郵務送達通知書』之後
這份郵件已經算送達了
並不因為不去簽收就會當作沒收到信
所以最好還是去把信收回來看到底是什麼東西
因為有時候這個東西可能會是傳票之類的
尤其會開立郵務送達通知書的東西
一般來說應該是公部門的文件比較多吧
所以那封信應該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另外
就是關於你舊東家要以法律途徑告發的部分
不知道你當初與舊東家簽訂勞動契約的時候
契約內有沒有『競業禁止條款』的部分
有的話他可能就能夠依照這部分去法院告你違約
不過如果真的有『競業禁止條款』的話
那也要看這部分的條款是不是合理
因為競業禁止這部分的範圍拿捏是很難去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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