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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擺放賭博性電玩所犯之賭博罪

昨晚朋友被警察帶走,
因為店內擺放小瑪莉賭博電玩一台,
店內是小倉庫放冰箱及食材,
外面走廊才是做生意的攤子,
據朋友的親人說,
小瑪莉是業者放的,
這一段時間根本沒什麼人玩,
因為放在店內,
當時警察進來就先拿起相機拍照,
再來要我朋友打電話將業者找來,
沒多久就帶走我朋友及機台,
說要羈押到隔天早上法官判定才知道能否交保。

首先我明白擺放賭博性電玩已是很大的錯誤,
店內非人來人往之公共場所,
再者機台並未有人在玩或者根本沒插電,
不過我想台子內還留有現金,
若照這樣敘述,
我朋友所犯的賭博罪會很重嗎?
警察還說依慣例,
隔天可交保,
不交保就羈押三個月,
真是如此嗎?

請教大家,謝謝!
2009-07-22 14:5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賭博罪 電玩
非公共場所?
店內買賣東西因該算吧
客人可自由進出吧?
不過樓主說不算公共場所
那犯的法
會走社會秩序維護法(非公共場所的賭客)
沒記錯的話罰9000元
不過我想檢察官會覺得是公共場所 
而且那個~~~~是提供別人賭博罪責又不一樣


第 266 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第 268 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小瑪莉是我念國中時最好玩的機台,我媽都給我20元吃楊春麵,會剩五元,都會去玩小瑪利!
投五元1元壓BAR,1元壓西瓜,1元壓橘子,剩下2元壓荔枝,每次都中荔枝超不爽的,
然後就比大小,五元就沒了~
小瑪莉其實很好玩
國小時就常玩了
水果盤也是一樣
當時零用錢來源之一
筆錄如果已經做完被移送
多說也無濟於事

1.他如果以賭博罪移送是絕對不會起訴的
因為沒人玩也沒插電 除非你朋友傻到說你沒來取締之前有人在玩
2.商店就是公共場所 雖然台子是業者提供 但是營業所得你朋友覺對是對半分
純粹娛樂(不換錢)頂多就是無照營業問題 有換錢被抓到就是賭博罪了 你朋友也是視同正犯
小罪一件.簡易法庭就可以當庭裁罰.快則幾個小時後放.慢則隔天.約隔月後收到裁罰單.印象中一萬元以內.案底記錄於六個月後消失.
我覺得這根本就無罪...

1.警察來時沒有抓到有人在玩
2.機器也沒有插電
3.店內非營業場所,不提供任意第三人出入

機器內有零錢又怎樣,老闆不能自己玩喔~

別人在店內放麻將桌、麻將、天九,這樣就可以說有賭博嗎?

我還覺得是樓主的朋友被暗算了..
ikendo wrote:
昨晚朋友被警察帶走,
因為店內擺放小瑪莉賭博電玩一台,
店內是小倉庫放冰箱及食材,
外面走廊才是做生意的攤子,
據朋友的親人說,
小瑪莉是業者放的,
這一段時間根本沒什麼人玩,
因為放在店內,
當時警察進來就先拿起相機拍照,
再來要我朋友打電話將業者找來,
沒多久就帶走我朋友及機台,
說要羈押到隔天早上法官判定才知道能否交保。

首先我明白擺放賭博性電玩已是很大的錯誤,
店內非人來人往之公共場所,
再者機台並未有人在玩或者根本沒插電,
不過我想台子內還留有現金,
若照這樣敘述,
我朋友所犯的賭博罪會很重嗎?
警察還說依慣例,
隔天可交保,
不交保就羈押三個月,
真是如此嗎?

請教大家,謝謝!
...(恕刪)



樓主朋友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而擅自於其所經營之店內公眾得出入之空間,
擺設「小瑪莉」電動賭博機具,
與不特定之人對賭,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
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

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

業者於樓主朋友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樓主朋友擺設電子遊戲機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並以該機檯與不特定客人對賭,
為一行為同時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及刑法266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從重論處,
故業者於樓主朋友都應從較重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罪論處。
謝謝大家的回答,
大概了解一些法律上的見解。

其實朋友去年才把店頂下來,
之前的老闆生意非常好,
每次去拜訪時都看到一堆人在那排隊買東西,
我也認識老闆(現在變成朋友的房東),
因為老闆家裡有事情無法繼續經營,
前年開始不景氣,
生意也還算不錯,
到去年改朝換代,
以為生意馬上會變更好,
結果頂了店之後,
生意只有越來越差,
直到最近,
生意比剛頂下來時掉了六成以上,
生活都快成問題,
你們可以想像二個人從下午四點做到凌晨二點,
只收入二千多元嗎?
之前生意好時,
常有單日營收五位數,
若現在生意跟以前一樣好,
我想他也不會擺這害人的機台吧,
當然再怎麼生意不好,
再多的無奈,
也不能腳步走偏,
這次算是給他個教訓及警愓吧!


大致上以台中小康的回答最正確。

補充說明一下:


警察帶走並非羈押,而是依法逮捕後,警方可以留置嫌疑人最多24小時。

所以樓主的朋友應該是被逮捕的時間太晚,來不及移送該管地檢署,所以只好隔天再移送,這時間會暫時留置在警局的拘留所內,之後備好相關資料移送地檢署。

地檢署會有一個值勤的檢察官訊問,原則上賭博不是什麼大罪,樓主的朋友只是店面擺放,也不是專門擺設的業者,通常在坦承後,檢察官會當庭諭知採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是緩起訴,而一般也不會羈押,通常會請回或是限制住居,了不起交保罷了。

所以樓主的朋友應該今晚前就會回家了,如果有諭知聲請簡易判決或緩起訴,也不必再去地檢署或法院開庭,接下來等處分書或判決書下來後,依規定繳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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