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朋友被警察帶走,
因為店內擺放小瑪莉賭博電玩一台,
店內是小倉庫放冰箱及食材,
外面走廊才是做生意的攤子,
據朋友的親人說,
小瑪莉是業者放的,
這一段時間根本沒什麼人玩,
因為放在店內,
當時警察進來就先拿起相機拍照,
再來要我朋友打電話將業者找來,
沒多久就帶走我朋友及機台,
說要羈押到隔天早上法官判定才知道能否交保。
首先我明白擺放賭博性電玩已是很大的錯誤,
店內非人來人往之公共場所,
再者機台並未有人在玩或者根本沒插電,
不過我想台子內還留有現金,
若照這樣敘述,
我朋友所犯的賭博罪會很重嗎?
警察還說依慣例,
隔天可交保,
不交保就羈押三個月,
真是如此嗎?
請教大家,謝謝!
ikendo wrote:
昨晚朋友被警察帶走,
因為店內擺放小瑪莉賭博電玩一台,
店內是小倉庫放冰箱及食材,
外面走廊才是做生意的攤子,
據朋友的親人說,
小瑪莉是業者放的,
這一段時間根本沒什麼人玩,
因為放在店內,
當時警察進來就先拿起相機拍照,
再來要我朋友打電話將業者找來,
沒多久就帶走我朋友及機台,
說要羈押到隔天早上法官判定才知道能否交保。
首先我明白擺放賭博性電玩已是很大的錯誤,
店內非人來人往之公共場所,
再者機台並未有人在玩或者根本沒插電,
不過我想台子內還留有現金,
若照這樣敘述,
我朋友所犯的賭博罪會很重嗎?
警察還說依慣例,
隔天可交保,
不交保就羈押三個月,
真是如此嗎?
請教大家,謝謝!
...(恕刪)
樓主朋友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而擅自於其所經營之店內公眾得出入之空間,
擺設「小瑪莉」電動賭博機具,
與不特定之人對賭,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
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
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
業者於樓主朋友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樓主朋友擺設電子遊戲機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並以該機檯與不特定客人對賭,
為一行為同時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及刑法266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從重論處,
故業者於樓主朋友都應從較重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罪論處。
補充說明一下:
警察帶走並非羈押,而是依法逮捕後,警方可以留置嫌疑人最多24小時。
所以樓主的朋友應該是被逮捕的時間太晚,來不及移送該管地檢署,所以只好隔天再移送,這時間會暫時留置在警局的拘留所內,之後備好相關資料移送地檢署。
地檢署會有一個值勤的檢察官訊問,原則上賭博不是什麼大罪,樓主的朋友只是店面擺放,也不是專門擺設的業者,通常在坦承後,檢察官會當庭諭知採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是緩起訴,而一般也不會羈押,通常會請回或是限制住居,了不起交保罷了。
所以樓主的朋友應該今晚前就會回家了,如果有諭知聲請簡易判決或緩起訴,也不必再去地檢署或法院開庭,接下來等處分書或判決書下來後,依規定繳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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