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所得稅法基本的「最低稅負」規定將於2009年生效,屆時不論美國公民或綠卡族,只要擁有台灣戶籍,其在美國及全世界的財產和收入都將併入計算,並須在台灣納稅。只要仍保留台灣戶籍,或每年在台灣住滿183天,就被視為「台灣稅務居民」。按照新稅法,無論是美國公民或綠卡,在海外的收入、財產都要併入在台灣繳稅。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前任會長林清吉認為,這項改變對南加州不少台灣移民影響很大。原本台灣的不少收入不用繳稅,其中包括未上市的股票收入、年終分紅股票、保險給付、居民的境外所得、在美國的薪資、股利等海外收入等,都不在台灣課稅。但新稅法是借鑑美國作法,對居民納稅的範圍重新劃定。所以 老馬在美國家人也要準備抽稅,國庫又可以多抽稅...
earl258 wrote:台灣所得稅法基本的「最低稅負」規定將於2009年生效,屆時不論美國公民或綠卡族,只要擁有台灣戶籍,其在美國及全世界的財產和收入都將併入計算,並須在台灣納稅。「...(恕刪) 那可以請我的一到八姨婆三到六舅公通通直接放棄台灣國籍就好啦........還可以不用繳國民年金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