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構成要件包括 -第一 : 必需是在法院審理時或檢方偵查所做的留言 .第二 : 證人的證言須經過他本人具結 .如符合此兩項要件 , 事後卻發現證人在庭上的證詞不實 , 證人就可能觸犯偽證罪 . 但基於親情考量 , 證人事後供出事實 , 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 偽證自白減免 } 規定 , 若證人在作證的案件判決確定之前自白 , 依法可減或免除其刑 .
r41109 wrote:前陣子看新聞的時候有...(恕刪) 目前偽證罪沒有親屬減免…毀證及藏匿人犯 和 竊盜 才有。補: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有規定"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可以拒絕作證。但不代表偽證罪就可以因此減責,法律都可以讓他不說話了,那他卻說假話干擾審判怎讓他能減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