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弟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於去年接了一個住家案子,有簽約,也註明了開工及完工日期;原合約
上有註明於裝修期間至完工驗收完成共分四次支付工程款,但是,業主因常出國為由,要求不要
註明支付時間;小弟考量因工程時間不長,且工程款不高,所以答應業主完工後再全額支付;工
程款共五十餘萬,於完工前業主前後已支付二十餘萬,但是於去年七月五日完工後,業主也搬進
去住了,但是就一直拖延付款,每每電話聯絡要求支付工程款,他就以要出國為由(或人在國外)
拖延支付;事已過年餘,至今還是未支付!
這種情況我能以"詐欺背信"或"侵占"告她嗎?
寫存證信函給對方,如果他不於理會是否能以這兩項作為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