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板上對一些慈善單位不同的意見,想到問題根本可能在於財團法人,尤其是慈善單位的收支應公開。既然取之於社會〈有些是政府大參與設立〉,對於大眾就應有告別如何使用之的義務。雖然"公開收支"說來簡單,但要掌錢(權)著同意,難上加難。
fatearthling wrote:二樓的,一樓的是說"慈善"單位。 吸收大眾捐款的基金會或單位我想公開收支也是對捐款人有交待。 至於公司成立或私人財團法人看其目的可能不一定需要吧。 比方說鎮瀾宮....啊,我什麼也沒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