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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牛毒殺案(一死四傷),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

原來被告在下毒飲料上貼骷髏標誌示警
就表示無殺人犯意
受教了(可見更四審的合議庭法官們認為被告連殺人的間接故意都沒有)
接下來
更五,六,七,...N審?
此案不知還會拖多久
我看唯有怨屋本舖這樣的黑暗力量才能伸張正義啦
請搜尋"蠻牛下毒案/有貼「骷髏頭」 死刑變無期"




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之存在,仍舊實施其行為,聽任其自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或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心態。
未必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僅具可能性的認識,而就其實現只須具備容認之意思即可成立故意。

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2009-06-13 9:19 發佈
呼....不意外了

看看還有啥例子 更幾審後變無期徒刑


人權勒~~~~ 呸!!!!!!
花錢跟拉屎一樣簡單 賺錢卻跟吃屎一樣難 而便秘 就是錢太多花不完~~
前一陣子殺老媽的那個 抄寫佛經的時候有哭出來

研判這樣應該有悔意 所以也不用判死刑
不意外啦.
台灣只有3種動物沒有人權
1.死人
2.畜牲
3.善良百姓

其中又以第三種最可憐
要辛苦工作繳稅還要被壞蛋欺負,壞蛋抓去關還要養他們一輩子......
可是 怨屋 超貴的耶


這筆費用要由誰出啊??
http://img14.imgspot.com/u/07/233/09/555.JPG[/img]
don4756 wrote:
開庭時再表示悔意一番,然後更個幾審可能就變成15年,
然後進去關個5年,表現良好1/3刑期就假釋了。
真是好個人權萬睡!!萬萬睡!!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7 條 (假釋之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
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小田0216 wrote:
原來被告在下毒飲料上...(恕刪)


在台灣就是這樣,習慣就好.
加害人才有人權,被害人沒有...
最怕那種法院判賠的案件,判賠在多也沒用,大部分都拿不到錢

深夜問題多,平安回家最好.(治安還真是好啊!)
小田0216 wrote:
原來被告在下毒飲料上...(恕刪)

應該拿一罐毒蠻牛給承審法官喝
法官死了 犯人判死刑
法官沒死 犯人判無期徒刑
大家說好不好 !
這些法官 真該下地獄去向受害者致歉
faintt wrote:
可是 怨屋 超貴的耶
這筆費用要由誰出啊??

可以賣身給怨屋
當她的員工還債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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