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聲請假扣押"除了1000元的繳費遞狀,還須要提存擔保金?看不太懂耶!先感謝大家的解答!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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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小弟目前的狀況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2&t=998435&last=12492115
以下是我查到的,但看不懂,不好意思,麻煩大家了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須知

一、要件

(一)假扣押: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避免債務人脫產,確保金錢債權獲得清償

,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

(二)假處分: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了防止債務人處分系爭不動產,或防止權

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

※如已起訴,在判決前有保全之必要,亦可向民事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三)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示假執行者

,得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若須提供擔保金者,必須提供擔保金後才可聲請執行。「假執行」係「先執行」之意,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或處分。

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一)管轄: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之地方法院管轄,假處分亦然;亦即必須要打官司的本案訴訟由本院管轄或假扣押、假處分的標的物在本院轄區內,才可向本院聲請。

(二)撰狀: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聲請狀(上司法院網站亦可直接下載)。

1. 聲請狀應表明:(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3)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 (4)法院。

2.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3.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4.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債權人亦可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5. 扣押的標的物為房地產時,應提出公告地價、買賣契約書影本、房屋稅證明,

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三)繳費遞狀:

1. 聲請狀應送交法院服務中心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2. 聲請狀以郵寄方法寄送本院收發室,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以郵政匯票附於聲請

狀內。

(四)裁定: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除有調查之必要外,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送達。如果文件不齊全,必須補正後才會裁定送達。

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執行

(一):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書及假執行的判決書原則上都會定擔保

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所指定的擔保金額後,才可依裁定內容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

(二)撰狀:辦理提存後,應撰寫聲請執行狀,寫明要扣押之標的,如要扣押房

地產,應提出最近之房屋土地登記謄本。如要扣押動產,應提出債務人為戶長之戶籍謄本或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繳費遞狀: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繳交千分之8的執行費,但執行標的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繳。遞狀方式同前。

(四)導引執行:依法院執行人員之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

場查封扣押手續(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法院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執行完畢即結案。

(五)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四、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

(一) 聲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要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民事執行處聲請。

(二) 反擔保:債務人可依裁定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是有併案時,扣押標的物不能啟封。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執行。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執行法院所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前為之(如動產、不動產拍定前),法院才能將扣押物啟封。

(三)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如不依限起訴,債務人就可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裁定確定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切勿默無反應,任它扣押多年,無法處分被扣押之財產,影響自己的權益。

(四)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假扣押所查封之財產,

全部敗訴時,債務人即可向民事庭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裁定確定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五)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實施查封前與債務人和解,要領回提存的擔保金時

,若尚未具狀聲請執行者,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發給「未聲請執行證明書」

;已具狀聲請執行,尚未實施執行者,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執行,並發給

「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之證明書」。債權人持上開證明書就可向法院提存所

聲請取回擔保物。但所繳交之執行費不發還。

五、假執行之查封拍賣程序,請閱覽查封拍賣須知。

六、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2009-06-10 21:09 發佈
須要提存擔保金的原因是怕有人亂搞 隨便對他人假扣押

記得好像要假扣押總額的1/2當擔保金的樣子
calvinko wrote:
須要提存擔保金的原因...(恕刪)


小更正一下,假扣押的擔保金通常為扣押金額的1/3。

簡單來說,假扣押分為兩階段,
第一、聲請假扣押裁定,此時繳1000元裁判費。
第二、等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後,
便可拿假扣押裁定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執行,
此時才要繳擔保金(數額裁定上會載明)。
請問樓主到底想問什麼問題?
如果想瞭解假扣押程序流程,可以直接到地方法院服務台去詢問,會有人員詳細解說流程並代算裁定費、擔保金及執行費用,還會告訴樓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用擔保證明書取代擔保金。
如果樓主是想要深入研究假扣押內容,請至各大書局購買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等教科書,內有詳細各種學說及救濟途徑。
如果樓主都覺得麻煩,最快方式,花錢向律師諮詢(大約每小時5000元)。
補充一下
若假扣押強制執行後逾五年而未取得執行名義以退回擔保金,
則擔保金會被沒入國庫。

icbc012 wrote:
若假扣押強制執行後逾五年而未取得執行名義以退回擔保金,
則擔保金會被沒入國庫


本人法學知識淺薄,首次聽到此說法,懇請大大告知法條依據,以長知識。謝謝。
我所認知的是提存法第18條擔保提存物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
國庫。
務請大大一定要指導,如果可以從假扣押執行起算五年時效,那就太好了。
我也是到最近才和解
人都是很現實的
沒上法院前
講話都很大聲 避不見面
一旦假扣押 上了法庭
才開始苦苦哀求撤銷
早知如此 何必當初??
偏題了~
擔保金到時候如果是因為和解要拿回來 還要對方簽同意書給你歐
打完官司的結論是 沒錢怎麼打官司??
律師費+擔保金(我扣他200我要放67萬在法院)+哩哩叩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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