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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事件 --- 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剛剛看網路新聞, 看到一篇桃園某父親性侵女兒的報導, 法官最後因為性侵193次, 每次判刑7年, 累計達1351年徒刑, 合併執行徒刑為20年

不是判1351年嗎? 怎麼又變成合併執行20年而已? 是法律規定的問題, 還是怎樣? 這種的應該關到死啊, 有請專家解惑
2009-06-02 12:09 發佈
請參考刑法條文:

【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Dave5136 wrote:
請參考刑法條文:【第...(恕刪)


前一陣子刑法不是修改成一罪一罰? 可以累積的不是嗎?
唉..該學美國不學..不該學的學一堆
應該效法美國無上限的有期徒刑
有些罪根本會一直犯,不如關到死
這樣社會問題會少一點
槍斃的話,又有人說人權
那些受害者的人權誰要顧
真希望那些講人權的人或其親友被輪姦到死
看那些人權份子會不會一視同仁
講冠冕堂皇的話,誰不會講
反正死得又不是自己
說真的,對台灣已經失望透頂了
要將心比心,罪犯講人權
那些受害者呢,情何以堪
該死嗎,還是那些只是平民百姓就是活該
換個角度,若是大官或有勢力的人是受害者呢
會不會輕判,或者直接動用職權修法再來重判嗎

班尼頓先生 wrote:
前一陣子刑法不是修改成一罪一罰? 可以累積的不是嗎?...(恕刪)


除非修改刑法第33條(這段有誤,無視即可)
不然目前有期徒刑的上限就是20年而已
所以在台灣想犯罪愈早(年輕)愈好
只要沒被判死刑
頂多十幾年就出獄了
到時仍舊身強體壯
再幹一票也無妨

刑法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小田0216 wrote:
除非修改刑法第33條...(恕刪)


原來是這個原因, 我國的法律真是四不像, 嚴重犯罪者最多居然只能關20年? 萬一來個大赦, 再來個假釋, 根本關沒幾年就可以出來繼續危害社會了, 真可惡
班尼頓先生 wrote:
原來是這個原因, 我...(恕刪)
不是這個原因。刑法第33條講的是「一罪」,一罪的有期徒刑最多判15年(未加重時)或20年(有加重時)。性侵193次,構成193罪,理論上每罪都可以判到15年。再依數罪併罰的規定,定「應執行刑」,此時應適用第51條,最多30年。

所以關鍵是第51條,不是第33條。此外,法律規定應執行刑可以定到30年(我已經覺得太少),法官竟然只定20年,不知是什麼心態?
Dave5136 wrote:
法律規定應執行刑可以定到30年(我已經覺得太少),法官竟然只定20年,不知是什麼心態?
..(恕刪)


法官是佛心來著
畢竟刑期無刑嘛
判太重反而無益於教化
這就是多數法曹的心態

桃園地院指出,刑法的最高徒刑是卅年,性侵連續犯的合併刑度多半在十五年上下,李姓男子(四十三歲)性侵親生骨肉太多次,情節重大才合併定執行刑廿年,算是重刑。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小田0216 wrote:
桃園地院指出,刑法的最高徒刑是卅年,性侵連續犯的合併刑度多半在十五年上下...(恕刪)


關於這點我有個疑問

連續犯不是早就刪除了嗎 ?!
所以才有一罪一犯的修法
那麼為啥桃園地院又會引用舊法來解釋此判決 ?????

就算一部份在修法前
一部份在修法後

以刑法第2條從輕從新原則來看
也不該全以舊法解釋才對吧 ?!
alanpeng wrote:
關於這點我有個疑問
連續犯不是早就刪除了嗎 ?!...(恕刪)
以前「連續犯」的規定,是把罪名相同的「數罪」,看成「裁判上一罪」,然後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照舊法,193次性侵是一罪,照新法(刪除「連續犯」的規定),193次性侵就是193罪。

重點是,即使是「數罪」,仍有「數罪併罰」的規定,也就是要另定「應執行刑」。以前有期徒刑最高是20年,後來修法提高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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