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去找時已經被檢走了

當下就覺得一定是同棟樓的檢走
還請管理室掉監視錄影帶(同時發現幾個正妹
)可惜 沒找到!!
距離去年7月份報警 已經過去大半年了
想不到波麗士大人幫我找到啦....
雖然從屏東到二林去拿很遠
可是波大大們還特地到客運站接我
實在是比全國還感心阿

最後..兇手竟然跟我住同一層
有夠無言的
那位女士 說得她多無辜多無辜(人家年紀可以當我阿姨阿~推不下去~請勿出現推倒的建議)
埃~你也知道我這個人心腸就是這麼軟
但總不能像她說的 手機已經歸還 就沒事了
(我把你的頭砍下 在還給你 你說沒事嘛
)再來就是賠償問題 但不知如何才算合理範圍(又讓對方覺得有處罰到)
小弟會將部份捐給慈善團體
(舊手機13000買~不見又跑去買的也是13000..手機內的資料被刪光了 紀念性的照片
~重要的電話~前GF送的手機套)
請大大們幫忙解答~感恩~羅藍~~
~~~~~~~~~~~~~~~~~~~~~~~~~10/15更新~~~~
最新情況~在本人除警察局2次(報警及領回)還有協調會之外
都沒有任何開庭等行為 根本沒有地方可以陳述自己的處境
這時~~法院的判決書下來了~~
法院認定被告態度良好 給予不處分起訴
這






不停的問自己 這是公訴罪對吧!!對吧對吧!!
國家訂定的公訴罪阿 從頭到尾就只有被告的陳述
我這個受害人卻沒有地方可以說明阿
然後就判了對方無罪??????????????????????
怎樣~那以後大家檢到東西都不用還了阿~~反正沒罪嘛....
ok~生完氣~自己上網找範例打電話請教朋友
寫了聲請再議書送到法院~~過了一個多月~~
高雄分院檢察署處份書來了~~他認定原判決沒錯!!!
不發回重審~~最讓我氣憤的~法官認定對方有"佔為己用"的不法行為(這樣還沒罪??)
且"主動"交還手機予聲請人(就是小弟我啦)~~
主動??被警察大人抓到~然後是我自己去領~這樣叫"主動""交還"小弟???


我們國家的法律到底怎麼了???現在~所有的賠償我也不想要了~所有的損失跟支出我自己吸收
(雖然法院認為我要求的賠償可採 蛋叫我循民事途徑

)我只希望對方有個教訓~也給這個社會一點警惕~
我到底該怎麼走下一步
大家給我點溫暖吧~~~


我懶的爬文了....請問要怎樣報案才找的回來啊?手機識別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