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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手機侵占賠償~10/15更新

話說幾個月前 才買不到一個月的手機掉在地下室

回去找時已經被檢走了

當下就覺得一定是同棟樓的檢走

還請管理室掉監視錄影帶(同時發現幾個正妹)

可惜 沒找到!!

距離去年7月份報警 已經過去大半年了

想不到波麗士大人幫我找到啦....


雖然從屏東到二林去拿很遠

可是波大大們還特地到客運站接我


實在是比全國還感心阿


最後..兇手竟然跟我住同一層

有夠無言的


那位女士 說得她多無辜多無辜(人家年紀可以當我阿姨阿~推不下去~請勿出現推倒的建議)


埃~你也知道我這個人心腸就是這麼軟


但總不能像她說的 手機已經歸還 就沒事了


(我把你的頭砍下 在還給你 你說沒事嘛)


再來就是賠償問題 但不知如何才算合理範圍(又讓對方覺得有處罰到)

小弟會將部份捐給慈善團體
(舊手機13000買~不見又跑去買的也是13000..手機內的資料被刪光了 紀念性的照片
~重要的電話~前GF送的手機套)


請大大們幫忙解答~感恩~羅藍~~


~~~~~~~~~~~~~~~~~~~~~~~~~10/15更新~~~~

最新情況~在本人除警察局2次(報警及領回)還有協調會之外

都沒有任何開庭等行為 根本沒有地方可以陳述自己的處境

這時~~法院的判決書下來了~~

法院認定被告態度良好 給予不處分起訴



不停的問自己 這是公訴罪對吧!!對吧對吧!!

國家訂定的公訴罪阿 從頭到尾就只有被告的陳述

我這個受害人卻沒有地方可以說明阿

然後就判了對方無罪??????????????????????

怎樣~那以後大家檢到東西都不用還了阿~~反正沒罪嘛....

ok~生完氣~自己上網找範例打電話請教朋友

寫了聲請再議書送到法院~~過了一個多月~~

高雄分院檢察署處份書來了~~他認定原判決沒錯!!!

不發回重審~~最讓我氣憤的~法官認定對方有"佔為己用"的不法行為(這樣還沒罪??)

且"主動"交還手機予聲請人(就是小弟我啦)~~
主動??被警察大人抓到~然後是我自己去領~這樣叫"主動""交還"小弟???

我們國家的法律到底怎麼了???

現在~所有的賠償我也不想要了~所有的損失跟支出我自己吸收
(雖然法院認為我要求的賠償可採 蛋叫我循民事途徑)

我只希望對方有個教訓~也給這個社會一點警惕~

我到底該怎麼走下一步

大家給我點溫暖吧~~~

2009-05-31 0:53 發佈
請她賠償一隻當時期同等價格的手機
例如你當時買10k,你就請他賠你10k吧
而這隻手機就給他吧!
照原價賠吧!

不賠她有刑事責任的

但是多要也不見得行得通
我懶的爬文了....請問要怎樣報案才找的回來啊?手機識別碼?

我覺得請她原價買回OK
充其量不就是侵占遺失物罪嗎?500元以下罰金...

其他的部分難以證明
上法院應該也不會有多大勝算

這樣,還要搞嘛?
My Blog -> http://saintchris.pixnet.net/blog
blooder wrote:
我懶的爬文了.......(恕刪)


報警~給予警察手機的IMEI碼~~不過這樣通常還是沒多大的機率找回來

如果大大是像我一樣因為手機內有重要資訊想拿回來

請傳訊給我~我再跟你說接下來怎麼作
太特別了!
竟然手機可以從警局領到!還找的到嫌犯!
人中翹楚~三生有幸!......................................................................
SaintChris wrote:
充其量不就是侵占遺失...(恕刪)


如果依大大的說法 撿到手機然後侵占 給自己使用

就算被抓到 也只是500元??

那對我們這些重要資料被刪光的被害人 有何保障??
樓主是找彰化那位莊警員吧?
可惜我前年請他協尋沒結果
對阿~就是他~~

可能大大的手機並沒有被撥出吧

莊警員說嫌犯撥出第四通~他們就查到了~~

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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