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牙醫診所幫女大學生矯正牙齒時,偷吻她的臉頰。檢方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宣判以被告無性騷擾意圖等理由,判被告無罪。全案仍可上訴被告辯稱是為了「祝賀」牙齒矯正完成,而親吻是一種國際禮儀,是長輩給晚輩的祝福,並不是故意想要騷擾。板院今天宣判,以主觀上無性騷擾之意圖,宣判被告醫師無罪有誰可以查到這個法官是誰?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看了一下條紋,親吻的行為還真的不該當因為要件未能滿足,並沒有下列情形的行為發生性騷擾防治法處理的對象應該要具有上下服從關係,像是工作場合的顧主和受僱人關係或是教授和學生這個案件確實有可能不符哦?其他人的意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