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篇討論被設定成唯讀了
我的納悶依舊存在
究竟宣告褫奪公權的門檻會不會像大樹一樣高呢?
人生第一次去搜尋研讀所謂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
以上這句話給了法官審酌犯罪性質的認定空間
卻令不具法學素養的我產生迷惑也不懂所謂的制衡
犯法假釋後為什麼還可以行使立委職權
有誰能提供更多的法學觀點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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