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誰能提供更多的法學觀點看待此事?

那篇討論被設定成唯讀了
我的納悶依舊存在

究竟宣告褫奪公權的門檻會不會像大樹一樣高呢?

人生第一次去搜尋研讀所謂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
以上這句話給了法官審酌犯罪性質的認定空間

卻令不具法學素養的我產生迷惑也不懂所謂的制衡

犯法假釋後為什麼還可以行使立委職權
有誰能提供更多的法學觀點看待此事?
2009-05-17 20:4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學觀點 此事
可能因為他後面有千千萬萬個他,在當他後盾...
涼風不暖 wrote:
納悶~

犯法假釋後
還可以行使立委職權
對立法而言應是最大的諷刺吧!

還是宣告褫奪公權的門檻像大樹一樣

台灣媒體探討一下
這是什麼情形吧

真納悶~



怎麼覺得這是對司法的諷刺呢
涼風不暖 wrote: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可能一~他沒有被宣告褫奪公權
可能二~他是立委~不是立委候選人~也就是說~要是他被宣告褫奪公權~下屆就不能選
然後就會出現~太太代夫出征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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