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網爬文的結果似乎並不違法? 好像是說.... 勞基法規定每七天裏應有一天休假,其餘可上班朋友的狀況是星期六休假,星期天需要上班而星期天上班之費用並不算加班費 (比照一般時薪)註:朋友尚在試用期,薪水制度為時薪雖替朋友抱不平~ 但似乎也沒有用畢竟現在老闆就是老大 ><"況且老闆並無違法~ 所以也只能摸摸鼻子了
惆悵 wrote:我上網爬文的結果似乎...(恕刪) 這類的問題在觀念上稍微轉一下,就可迎刃而解,不需要每次總是從"自我權益維護優先"的思維切入,特別是很多工作都是採責任制,而現在市況又這麼差...想一想現在有多少人失業,有份工作,該知足了,共體時艱,就不會那麼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