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最小的妹妹才剛找到新工作 頗有規模的公司
昨天才拿到任命通知
並且要繳交一大堆資料
其一是良民證
這讓我及小妹妹本人嚇死了
是這樣的 小妹妹約二十一歲時北上工作
鄉下小女孩為了打扮一時鬼迷心竅
再百貨公司順手牽羊了一件衣服
被路人看到報樓管
小妹妹就被送進警局 後來一個月後檢察官念在小妹妹是初犯且悔意
就獲不起訴處分 真是悔不當初壞了自己的人生
這件事只有身為大姐的我知道 不敢讓家裡長輩知道 會被打死
怎麼辦 早上打電話去警政署刑事服務電話 他說會秀出來耶
星期一小妹妹就要報到了 良民證星期三才拿的到
那麼到底拿到的良民證會有不起訴的 或是任何說明嗎 公司會看的到嗎
還是直接放棄這個工作 不要去了
請懂得這種事的大大 幫個忙
pianology_3388 wrote:
怎麼辦 早上打電話去警政署刑事服務電話 他說會秀出來耶
我很懷疑這段話是說真的還是說假的?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三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就是檢察官認為本案無訴追之必要,不提起公訴之處分。既然未提起公訴,就不會進入司法機關審理,當然更不可能有判決,無判決就不會有判決確定問題,這樣就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該案件當然就不會出現在刑事紀錄證明書上。
法律上會留下前科紀錄可供查詢的,只有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但是第六條有例外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所以除上述判刑確定的例外規定外,檢察機關所做的不起訴、緩起訴等處分,依法是不列入刑事紀錄證明書中(即大家所謂前科)。
如果不信,就去申請看看,如果有出現,那個公務員就要倒楣了。
1589 wrote:
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就是檢察官認為本案無訴追之必要,不提起公訴之處分。既然未提起公訴,就不會進入司法機關審理,當然更不可能有判決,無判決就不會有判決確定問題,這樣就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該事件當然就不會出現在刑事紀錄證明書上。...(恕刪)
不如就請lz等良民證下來時再看有沒有吧
因為我之前的了解是,上述比較像"絕對不起訴"
所以跟本不會有判決,也就沒有前科,因為檢方認為無罪
不過如果是"相對不起訴"
是因為檢方認為你的本刑太輕了,交附判決跟本是浪費時間,抓去關又太重
所以檢方"得不起訴處分",但是是有前科...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76221855518.pdf
"年滿十八歲以上的人,只要曾經涉及刑事訴訟,不論是判刑、拘
役、罰金、不起訴處分、緩起訴等等均會有完整的記錄,並且終身陪
伴著,直到死亡。這是因為年滿十八歲的人,身心均已發展成熟,必
須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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