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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鑒請修法,避免法務部長不發死刑核准令,傷害被害人家屬.

對於法務部長無正當理由僅依個人意志不簽署死刑核准令,
本人認為應有人就法務部長是否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127條違法行刑罪而進行告發,
但我擔心不會有檢察官敢辦自己之長官,
且法務部長非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謹為核准之公務員,
是否觸法尚有爭議.

故此法務部不核准死刑問題可能唯一解決方法只有修法一途,
大家是否願意一同連署,
鑒請立法諸公修訂刑事訴訟法第461條,

原條文為: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即法務部)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修訂條文為:
死刑,應經法務部令准,核准期限不得逾收受卷宗6個月,逾期即視為核准,於令到或逾期視為核准日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請大家一同連署,
再向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諸公陳情,
希望能促成死刑真正之落實,
實現社會公理正義.


修法理由
避免成為貪瀆獲利之手段工具,
實現刑法主刑種類死刑之目的,
縮短死囚對死亡的恐懼生活,
減少被害家屬因無法實現正義之折磨,
嚇阻重大犯罪之發生.
避免破壞憲政五權分立,以行政權殘害司法權.



現行刑事偵查及鑑識技術已非常進步,對於重大刑案皆進行詳細之鑑識科學,
司法機關審判依法不得僅以自白為判決依據,故誤判機率幾乎等於零,
且死刑案皆經多次更審始能確定,故能判決死刑,應為罪證確鑿,罪無可恕,死有餘辜,
大家不要再讓怕冤死而阻止死刑,
不然犯罪者因無所懼怕而肆意犯案,
那治安將更加敗壞,
至於是否要以法律廢除死刑,
應循正常修法程序,
凝聚全民共識後修訂,
非以法務部長之個人意識以程序方式,
技術廢除死刑,
此方法雖無不法,
但不道德,
因其傷害經司法機關確定應執行死刑之被害人家屬所要的司法正義,
及破壞我們所建立之公平法治之社會運行.

如大家還記得這30多位死刑犯所犯之惡行,
如大家認同上述內容,
請大家一同聯署修法,
不要讓死刑犯因法務部長之庇護而正義不彰.


2009-05-16 2:05 發佈
第一個推
這才是有意義的連署

如果還能順便限縮假釋以及累進處遇條例的話那就更好了
台灣司法體系怪問題多的是
強姦犯可能關的比殺人犯久
人命真不值錢

更怪的
不敢明文廢除死刑
法務部長卻又不簽署同意執行死刑
兩黨都一樣
昨天看新聞,幾年前妹妹被砍一百多刀的姐姐說:「兇手死不死已經跟他們沒關係了,只是希望他不要在出來危害人們。」

嘩,能夠放下怨恨的人,真是令我深深的崇敬!

現在30幾名死刑犯,執行槍決,但家屬真的會得到心靈的平靜嗎?
linsh09 wrote:
現在30幾名死刑犯,執行槍決,但家屬真的會得到心靈的平靜嗎?...(恕刪)



反問

如果不執行死刑

家屬真的會得到心靈的平靜嗎?
1. 小奶萬歲 2. 以上都是玩笑話
linsh09 wrote:
昨天看新聞,幾年前妹...(恕刪)


你們知道有多少被害人家屬如不放下,
他們將因台灣冗長之司法審判而先崩潰,
遲來正義不是正義,

像幾年前殺人一百多刀之加害人,
犯後無悔意外,還要求父母不要賠償被害人家屬,
這樣的禽獸行為法務部不執行死刑,
被害人家屬不想開一定會崩潰.

這還有正義嗎?
這還有正義嗎?
這還有正義嗎?

這樣下去之結果將造成私刑氾濫,法治不存.

這是大家要的嗎?
如這是社會共識,
我將建議開放持有槍枝,
至少我有自保之機會,
但社會將陷於何種混亂?
我不敢想像.
還有姦殺少女之徐姓少年,
嗆聲賠錢就好,
此等價值道德之扭曲,
除為教育之問題,
亦為社會不當觀念所影響,
此錯誤觀念與不執行死刑無關嗎?
我個人認為有關,
故再次希望大家聯署修法改變此亂象,
不要讓所謂之人權團體破壞了社會之公平正義.
linsh09 wrote:
昨天看新聞,幾年前妹妹被砍一百多刀的姐姐說:「兇手死不死已經跟他們沒關係了,只是希望他不要在出來危害人們。」

嘩,能夠放下怨恨的人,真是令我深深的崇敬!

現在30幾名死刑犯,執行槍決,但家屬真的會得到心靈的平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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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 一直沒有簽署死刑 所以才能讓兇手活到現在

兇手被關幾年了??? 被害著家屬一直被這漫長時間耗 心情當然會被沖淡

花錢跟拉屎一樣簡單 賺錢卻跟吃屎一樣難 而便秘 就是錢太多花不完~~
連署算我一份啦.
要上街頭也call我.

殺人償命,自古皆然.有甚麼好拖拖拉拉.
法務部長沒種簽署死刑,那就比照美國審判時找人民公審.
如判決死刑,也是民意,立刻執行不須經法務部長同意.
我只問一件事情

當判決死刑的100件案例中

有一個是誤判

那簽署死刑執行判決的人該如何自處?

只因為這是民意? 又或者只是民粹?

我不是啥狗屁人權維護者

只是寧可錯殺一百 也不能放過一個的這種作法

跟納粹有啥不同?
那殺了100個無辜人民本來該死而沒死的死刑犯.
經由假釋出獄再殺死另外100個無辜的人.
假釋他們的人跟納粹有甚麼不同???

生命無法回復,死刑犯的命是.
善良百性的命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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