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務部長無正當理由僅依個人意志不簽署死刑核准令,
本人認為應有人就法務部長是否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127條違法行刑罪而進行告發,
但我擔心不會有檢察官敢辦自己之長官,
且法務部長非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謹為核准之公務員,
是否觸法尚有爭議.
故此法務部不核准死刑問題可能唯一解決方法只有修法一途,
大家是否願意一同連署,
鑒請立法諸公修訂刑事訴訟法第461條,
原條文為: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即法務部)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修訂條文為:
死刑,應經法務部令准,核准期限不得逾收受卷宗6個月,逾期即視為核准,於令到或逾期視為核准日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請大家一同連署,
再向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諸公陳情,
希望能促成死刑真正之落實,
實現社會公理正義.
修法理由
避免成為貪瀆獲利之手段工具,
實現刑法主刑種類死刑之目的,
縮短死囚對死亡的恐懼生活,
減少被害家屬因無法實現正義之折磨,
嚇阻重大犯罪之發生.
避免破壞憲政五權分立,以行政權殘害司法權.
現行刑事偵查及鑑識技術已非常進步,對於重大刑案皆進行詳細之鑑識科學,
司法機關審判依法不得僅以自白為判決依據,故誤判機率幾乎等於零,
且死刑案皆經多次更審始能確定,故能判決死刑,應為罪證確鑿,罪無可恕,死有餘辜,
大家不要再讓怕冤死而阻止死刑,
不然犯罪者因無所懼怕而肆意犯案,
那治安將更加敗壞,
至於是否要以法律廢除死刑,
應循正常修法程序,
凝聚全民共識後修訂,
非以法務部長之個人意識以程序方式,
技術廢除死刑,
此方法雖無不法,
但不道德,
因其傷害經司法機關確定應執行死刑之被害人家屬所要的司法正義,
及破壞我們所建立之公平法治之社會運行.
如大家還記得這30多位死刑犯所犯之惡行,
如大家認同上述內容,
請大家一同聯署修法,
不要讓死刑犯因法務部長之庇護而正義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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