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一間上市公司上班,
去年領股票的時候被鎖了60%,只領了40%
最近要離職了,沒想到被鎖的股票公司竟然只用面額的40%買回,
也就是一張只用4800買回!!!
而我今年報稅卻發現,去年包含我被鎖的股票都已經先以面額課稅了!
也就是一張被課10000的稅,現在一張只給我4800,
公司這樣做是否違法?
當時領取股票的時候只有簽約說要信託,包含去年分三年領取等事項
完全沒有提到任何有關離職時的事項,
至少我和幾位同事討論都沒有印象,
人資卻口口聲聲說有,所以我決定跟人資要當初簽的合約,確定是否有這條,
剛剛我有先在網路上查了一下資料,
有位大立光的員工也是簽了離職後賤價賣給公司的不平等合約,
最近告贏公司,公司需全數交付股票
請問有網友有類似經驗嗎?
如果合約內有或是沒有相關條文我該怎麼爭取我的權益?
如果我要申訴該找哪個政府機關?國稅局?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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