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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Offer Letter了,很高興,可是.....

上禮拜拿到Offer Letter了,薪水與股票的內容都算滿意。
不過裡頭有一條,感覺怪怪的:

* 到任後不滿30天離職將不發予薪資 *

不知道這樣的條文有沒有什麼法律或權益問題?!我該向對方人資反映嗎?
當然我認為我做滿30天絕對沒有問題,只是被寫成條文總是...

假設真的發生,而這條文也沒有問題,
那這30天內我的勞保、健保該怎麼算呢?!

謝謝喔!

=====

小小補充:小弟工作經驗近9年,職位是科技業專案經理。
2009-05-04 23:1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Offer Letter
就算是試用期
還是要給錢吧

既來之則安之,這很正常的
如果去要什麼保障,
那他很可能會找下一位,
因為你應該只有入選,
還沒錄取,這30天他們會再評估
沒數字沒真相!!
辦事情講的是真憑實據!!
kevenshih wrote:
既來之則安之,這很正常的
如果去要什麼保障,
那他很可能會找下一位,
因為你應該只有入選,
還沒錄取,這30天他們會再評估


Offer Letter上有「錄用」二字。
MJ Daddy wrote:
Offer Letter上有「錄用」二字。


「錄用」, 不代表「合乎使用」。。。
在家建校系 wrote:
「錄用」, 不代表「合乎使用」。。。


即便如此,可以不付薪水嗎?我想問的是這個...
本薪與伙食津貼都已經寫在Offer上囉!
第29天說你不適用,不就一切都做白工了....
只要正式到職,法令上沒甚麼三十天內可以不給錢的
這就是公司怕麻煩而已
就像樓主自己說,這不但只是薪資問題
還跟勞健保都有關


不過呢,沒離職也用不到這條
除非你想去檢舉該公司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MJ Daddy wrote:
即便如此,可以不付薪...(恕刪)


那要看工作性質而定了。。。
舉例,像我的行業(飯店服務業)
如果需要訓練,而且第一個月可以說是毫無產值可言的新人來說,
公司提供的,除了食宿外,還有量做制服跟上線之前的訓練與在職訓練,
如果在一個月內離職,這些損失,有部分是必須由員工來承擔的,這該合情合理吧?
(搞不好都還不夠扣款呢。。。)

當然如果你立即可以上線,或為公司創造利益,當然你有可以討論的空間,
不然的話。。。 考慮清楚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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