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拿到Offer Letter了,薪水與股票的內容都算滿意。不過裡頭有一條,感覺怪怪的:* 到任後不滿30天離職將不發予薪資 *不知道這樣的條文有沒有什麼法律或權益問題?!我該向對方人資反映嗎?當然我認為我做滿30天絕對沒有問題,只是被寫成條文總是...假設真的發生,而這條文也沒有問題,那這30天內我的勞保、健保該怎麼算呢?!謝謝喔!=====小小補充:小弟工作經驗近9年,職位是科技業專案經理。
MJ Daddy wrote:即便如此,可以不付薪...(恕刪) 那要看工作性質而定了。。。舉例,像我的行業(飯店服務業)如果需要訓練,而且第一個月可以說是毫無產值可言的新人來說,公司提供的,除了食宿外,還有量做制服跟上線之前的訓練與在職訓練,如果在一個月內離職,這些損失,有部分是必須由員工來承擔的,這該合情合理吧?(搞不好都還不夠扣款呢。。。)當然如果你立即可以上線,或為公司創造利益,當然你有可以討論的空間,不然的話。。。 考慮清楚再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