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場車禍,對方肇事者需100%賠償我的車損,但是對方都不負責,打電話給對方,好言相勸,換來的是辱罵與髒話,通話過程我有全程錄音,請問刑法可以告什麼?我不要民法的,我覺得民法對受害者根本沒保護到什麼.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錄音的目的在於錄下證據而你的錄音或許可以提供法官說明對方毫無悔悟之意
真覺緣體 wrote: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恕刪) "公開、公然"是重點...講電話是不算的.答案就是:刑事上你拿他完全沒辦法,除非你有錄到他有恐嚇你的言語,就可以成立恐嚇罪真的要告就只能告民事..
我記得法律在承認這些錄起來的證據時還有一條很機車的必經過程那就是 在案件點成立之前 必須先提醒對方已經開始錄了才沒有涉嫌誘導對方 是嗎??如果車禍案發當時沒有現場筆錄證明的話其實事後反悔也是沒有立足點的
法律是有規定沒錯.也就是所謂的毒樹毒果論,違法收集的證據不具證據力原意是想效法美國保障人權的作法,毒樹毒果論在美國的實行是100%貫徹,但在台灣,只抄到人家的皮毛,骨子裡還是跟以往一樣.即使是違法蒐證,但法官還是可以視情況決定要不要採信.總之,法官最大,上法庭多點演技博得法官同情也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