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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這是法律漏洞嗎???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未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 被告憂還有人求償

新聞來源

題目: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未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 被告憂還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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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和解書還要加註....感覺超可怕的>口<

網友的回應~
發現法律漏洞了~
如此法官也!!
以後要求償的人請批求償,
可以求更多喔!!
雖然撞死人不應該~賠嘗是天經地義的事!!
但要是他祖下18代都說沒參與培腸都再要求再賠一次!!
那到最後受害的人倒比是誰呢?
本案未賠嘗的金額應向第一位已求償的人要才是!
感覺法官有點xxx~!!


2009-04-28 9:31 發佈
應該算是我們自己不董法律

沒辦法.......這蔡女後面一定有人下指導
主人何為言少錢,徑須沽取對君酌
ガン汁 wrote:
應該算是我們自己不董...(恕刪)


哀 話說 怎麼不第二位又賠的時候再加上但書即可呢

不過原來談和解還有這樣的啊 現在還是處於驚訝中
kiki0321 wrote:
題目: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未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 被告憂還有人求償
...(恕刪)



大哥~~
你題目少寫一個字..........
That's All
jackychen23 wrote:
大哥~~你題目少寫一...(恕刪)


感謝 以更正~這樣看起來完整多了
這不是法律漏洞,法官也判得正確。是當事人自己的問題。

為什麼要賠錢給家屬?一方面家屬有精神上的痛苦,另一方面家屬有被扶養的權利(財產損失)。所以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每個人本來就都要賠。是因為他第一次沒有賠完,當然要補上,不然其他的家屬怎麼辦?

假設被害人的家屬有五人,本來就要賠五筆錢。如果他找來五人一起談和解,就可以「一次搞定」,分五次談,當然要分五次賠錢。分二次賠也沒什麼不對。

當事人該體認到,他本來就有義務賠償給「每一個家屬」。第一次的和解,本來就是針對參與談判的人。沒有道理把第一次的賠償金分給其他不在場的家屬。
Dave5136 wrote:
這不是法律漏洞,法官...(恕刪)



原來是這樣 受教了 (筆記ing) 希望不要有用到的一天...

那如果有加上但書的話 是否就是第一家的人拿到錢而已 如果第一家人已經簽名說 無其他請求權人
結果又跑出第二家?
第二家的人怎麼辦? 如果今天是第二家的人是否可以轉而跟第一家求償?@@

話說案例中的主角 如果跟第二家協調好賠錢 有加上但書 那不是還有第三家 是不是就啥也拿不到?

kiki0321 wrote:
哀 話說 怎麼不第二位又賠的時候再加上但書即可呢

不過原來談和解還有這樣的啊 現在還是處於驚訝中...(恕刪)

但書?
和解的人只要說--你是跟我和解賠償給我,我不能代表其他家人跟你和解.
所以如果有10個家人,就必須賠償10次.


法官的意思可能是這樣.
Dave5136 wrote:
這不是法律漏洞,法官...(恕刪)


了解
如果再第二次賠償的時候 再加上賠償完成的話
那是不是第三未就沒辦法在要求理賠了??

不過我不懂的是 前妻在法律上還有任何關係嗎??
還是因為有扶養前妻的女兒 所以還是有親子關係才有依據

煩請解答 謝謝
主人何為言少錢,徑須沽取對君酌
ガン汁 wrote:
了解如果再第二次賠償...(恕刪)

我也很好奇
照這種判決
就算和解書上面註明未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
這任的妻子就可以代表其他人嗎?
其他有權求償的人可以再去告說現任妻子無權代表我
所以還要賠償嗎?
如果說被害人家屬一籮筐(像我媽就9個兄弟姊妹)
每個都慢慢出來向被告求償
那被告還要不要生活啊?
是否因有賠償上限,如果還有其他家屬要求賠償
一旦超過上限應自行向其他受償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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