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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28/4/1ij7x.html
今早看到此則新聞
內心便有了幾個顧慮
1.這樣的制度下會不會讓一些重犯有機會投機(畢竟有錢有權就沒有什麼沒辦法的)
2.對於受刑人是否能達到責罰的效果
3.對於社會大眾是否依然達到警示之效果(其實所有法律上的責罰不只是對受刑人的懲戒,還是對社會大眾的一種教育及警示,希望讓社會大眾了解這種行為是不被接受,並且不得為之)
4.若真要實行,該如何監管服勞役者
5.適合服何種勞役呢(個人認為,必需是在一個特定監管的區域內,並有監管設備或人員;而從事之工作應在容易監管,並且不造成社會大眾擔憂的情況下實行,例如:挖路、修路、街道清潔、……等這類工作,我覺得如果到校園去做清潔這類的,有點不適合)
6.服勞役者的生活行動限制是否有妥善的管理方法及設備
並不是說不能接受有心要向善之人
而是要避免造成更多的問題事端
這是個人的淺見拿出來與大家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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