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真正關心教育而非激情之鄉民共同討論教育現有學生管教問題,
並就現有法律規範是否有其修正之必要進行討論,
請務必先看過本人花費時間蒐集之資料後,
再請發言討論.謝謝,
大家都不信任法律我認為是因不了解,
個案發生大家之情緒發洩並無助任何事情之改變,
唯有從基本法律之改變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畢竟台灣現為法治國家,
如大家要回過去原始之生活,
以武力解決任何問題,
我第一個反對,
最後聲明,
本人不歡迎任何不理性及無任何助益現有教育管教問題改革之發言
教育基本法
(舊法)
第八條條文 (880604制定)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新法)
(951212修正)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理由
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前言、第十九條第一項以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肯定教育過程中,學生之身體完整性及人性尊嚴應受尊重,並且不受照護者之暴力對待。(註:兒童權利公約定義之「兒童」乃十八歲以下之自然人)爰予以修正之。
本修正案為管碧玲等34位委員提案修正
立法院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修正第一次審查會議
立法院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修正第一次廣泛討論會議
立法院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修正第三次廣泛討論會議
立法院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修正三讀會議紀錄
因修法後教師無法體罰,故於立法附帶決議,要求教育主管機關訂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規範出合理管教之方式.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十五條修法附帶決議文字
附帶決議:
為建立校園完整的輔導管教機制,以免因「禁止體罰」立法通過後,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無所適從,或對學生輔導改採消極態度;同時避免校園中霸凌、恐嚇、勒索、偷竊…等偏差行為因無法約束而危害學生及他人,致使「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十五條」修正案通過後,多數學生未蒙其利反受其害,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於六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俾使基層教師對於輔導管教有一明確可循之處理原則,同時避免本案通過對學校教育所產生之負面影響。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對於校園違法管教事件,教育部規範之輔導管教辦法內有相關通報規定,請大家了解.
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答案如下: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十五、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三十六、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台中小康 wrote:修法以前,老師體罰學生,就合法嗎?
…因修法後教師無法體罰...(恕刪)
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老師呢?是否有類似的法源?如果不採已過時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老師似乎自始就沒有體罰權。修法只是宣示意義居多,其實本來體罰就不太合法。
我並不贊成普遍地賦與老師「體罰權」。但對於無法管教的學生該怎麼辦?可以考慮設立一種特殊的教育機構,專收因「嚴重違反校規」而被退學的學生,只有這種機構的老師,在一定的條件下,得依法賦與體罰的權力。如此一方面保障一般的學生免於被體罰、另一方面避免「不受教」的學生影響正常學生的受教權。
佛貝魯男爵 wrote:可以。
…如果我家的小孩再學校受到覇凌請問我可以上法院提告嗎???...(恕刪)
刑事可能構成傷害罪或強制罪,被告是行為人(欺負人的小孩)。但如果行為人未滿十四歲是沒有刑責的,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民事構成侵權行為,可列行為人與其父母為共同被告。
參考法條:
【刑法第十八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ave5136 wrote:
可以。刑事可能構成傷害罪或強制罪...(恕刪)
少年犯罪刑責不重,
故相關問題多待教育機關多加注意輔導,
期待校方多正面處理相關事件,
以避免傷害學生之學習環境.
民事責任即如Dave5136所述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之名義。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
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
定情形準用之。
有趣之不同看法.
老師,妳(你)在怕什麼?-也談「零體罰條款」的真義
【全教會新聞稿】讓體罰日落,讓管教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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