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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網路霸凌之嚴重性,建立良好網路禮儀.

轉貼自由時報之網路霸凌評論(記者袁世忠)
小檔案︰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是網路發達後的產物之一,行為包括在電子郵件中寫髒話,或是透過即時通對話,不時地傳送凌辱性的字眼騷擾他人。去年英國一項研究發現,該國每十名青少年中,就有一人曾收到網路惡霸發送的威脅性電子郵件或難聽謠言欺凌。

美國也有研究指出,受到網路匿名性的影響,不少網友平時可能是乖乖牌,但是一上網卻搖身成為欺凌他人的惡霸,單以去年為例,有四成二的美國學生當過網路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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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由時報報導
網路霸凌 校園新惡霸
〔記者袁世忠/綜合報導〕校園霸凌一直是許多師長、教育團體憂慮的問題,不過,根據一項美國調查發現,隨著網路發展,有三分之一的美國青少年在即時通訊、社交網站中,遭到同儕的霸凌行為,「網路霸凌」似已悄悄地取代校園霸凌。

根據美國威斯康辛大學的調查顯示,有十二點六%的受訪者曾接到威脅其生命之類的訊息、五%表示對自身安全感到害怕。而網路霸凌男女比例幾乎差不多,大約有三十八點三%的女生,和三十四點四%的男生會做這種事情。

調查也指出,女孩間的網路霸凌往往更狡猾、更具殺傷力、迂迴。她們常用的羞辱性字眼是「肥仔、醜八怪、潑婦、妓女」等,而且還會散佈謠言和謊話。

這些現象曾經導致自殺的情形:在二○○五年,一名住在佛羅里達州的十五歲男孩,因為受不了在網路上被騷擾了兩年,自殺尋求解脫。

網路霸凌在台灣也發生過不少案例,有些用留言癱瘓對方部落格留言版,有些則是以辱罵信件塞爆對方信箱。今年年初,有名員警因為偵辦大學生網路性交易案,結果遭到對方冒名四處留言辱罵長官、挑釁黑道,並留下聯絡方式,還把警員的相片亂改後,張貼到色情網站等。

台灣最大的批踢踢BBS站新聞部長高嘉瑜表示,雖然擁有超過六千個看板,但是在版主們的管理下,只要貼文出現惡意騷擾、攻擊的文字,就會立刻處理,因此沒有發生重大的霸凌事件。另外,還有恨板供網友發洩不滿,只要沒有貼出真實的個人資料,站方都不會干預。

提供部落格、家族、貼圖、拍賣等多項服務的PCHome公關副理曾淑華也指出,這類行為通常會伴隨著侵犯隱私、誹謗,因此一旦接獲網友投訴,站方會先檢視是否有違法之虞,再決定是否取下。

曾淑華建議,網友一旦遇到這類行為,不論是否提出告訴,都應該先保存證據,其次可以向網站、平台管理員申訴。至於預防的作法,以新聞台、部落格為例,因為這些騷擾者的留言,往往刪除後,對方又會重複貼,因此消極的可以關閉留言功能,也可以設置密碼,供親朋好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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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聯合報╱記者翁禎霞/屏東縣報導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舉行「教育研究社群學術研討會」,朱美瑰與劉世閔共同發表論文「國中生網路霸凌經驗之分析」,為了解國中學生的想法,朱美瑰訪談多名經常上網的學生。

文中分析,網路霸凌活躍於網路即時通、網誌、線上遊戲等,其中即時通無法匿名。有的霸凌者趁被害人離線時,將一連串咒罵字眼傳送給他。另外,網誌(部落格)是青少年自我療傷及表現自我的重要媒介,霸凌者或被霸凌者都可能藉此抒發。

學生認為「網路的好處就是不需要面對面。」「寫網誌本來就是宣洩心情用的,任何不當的內容都是抒發,不必看得太嚴重。」

論文指出,常見的網路霸凌包括:令人難堪的票選、尷尬的影像張貼、恐嚇威脅、人身攻擊,或充斥性暗示的「性攻擊」等,有的霸凌者以為在網路上的發言並未點名,受害人不必對號入座,但傷害還是會造成,且一傳十、十傳百,增強霸凌行為。

論文分析,有些學生在網路上遭霸凌後,非常生氣,甚至擔心難堪的一切被目睹,而無法面對群眾;有的被害者會循管道求助,但也有人藉網路「以牙還牙」,導致霸凌行為循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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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人藉上述報導先說明何謂網路霸凌,及網路霸凌之嚴重性,
再由[難過]我所見之校園霸凌-愚人劫(今日新增校長聲明稿)相關留言之內容,希望建立網友相關法律知識,及建立良好網路禮儀,並請網路業者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以避免相關情形繼續發生.

在評論網路霸凌前,
先說明我不是要幫加害學生說話,
我對他們之行為亦非常憤怒,
但對於以暴制暴之作法,
本人認為非常不適當,

因為網路群眾幫忙教訓加害學生之作法雖然讓人有痛快淋漓的感覺,
但同時也帶有濃濃的“以暴制暴”色彩.
表面看,對付那些欺凌弱者為非作歹之人,
“以暴制暴”簡單、實用,給人帶來更多報復的快感,
但我們不能忽略其是否合法的問題.
毆打弱智生固然不對,
但錯不至被群眾網路霸淩,
且加害人未成年,
故應經由教育導正其行為,
倘被網路霸凌之壆生,
因想不開而發生意外,
或真有人付諸行動以暴力教訓那些學生,
那後果就嚴重了,
見義勇為者因為這成了違法犯罪者的事例,(東石鄉毆打新娘案)
過去就曾發生過.
“以暴制暴”的結果,
常常是把好事辦砸.

此外“以暴制暴”看似有力量,
實質上是一種文明的困境,
是一種最無奈的力量.
維護弱者利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
但實現這個正義的目的,
必須靠文明的手段和法制.
靠“以暴制暴”求取正義,
雖然解決了一時一地的小問題,
但卻教會了很多人不文明的表達方式和不正義的做法,
更可能激化問題雙方的矛盾,
甚至挑起更惡劣的對抗情緒,
最終的結果,
只能是越來越多的人越來越不文明、社會越來越不講求正義.
況且“以暴制暴”比的是力量,
看誰的力量大,誰的手段更兇狠.
現在又不是原始社會,比誰的力量大才能稱雄.
從這點上說,
以血還血與以牙還牙式的“以暴制暴”,
是一種原始復仇意識,
是文明的倒退.


網路霸凌涉及之相關法律,
網路上罵人涉及刑法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網路留言的內容,已足以讓當事人感到名譽受損,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
假如當事人對內容有心生畏懼的感覺,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妨害自由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最後建議網友回覆文章盡量就事論事,
盡量避免群眾暴力,
避免恐嚇及汙辱言詞,
避免騷擾當事人,(電話或信箱)
以維持網路良好溝通環境.







2009-04-23 9:21 發佈
我沒有想戰的意思
也沒有斷章取義的意思
最近這幾件新聞報很大的事件
會讓某些人看到網路上的一片撻伐 讓他們覺的網路霸凌很嚴重
可是...""實現這個正義的目的,必須靠文明的手段和法制""

問題出在這 文明的手段和法制在目前看來是對他們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因為不是沒有法制就是對他們沒有效用 所以只能用輿論的力量舒發

建立網路禮儀是本來就應該要有的 不管面對面還是對著電腦 都是一樣要有禮
而不是因為這幾件事的排山倒海的撻找 才要有

所以...就我個人看法
不如發起活動 邀請這些很生氣的人們 一同努力
藉由相關法條的立法、權責劃分、政府與民間機構的設立
還來的有意義

如果您有發起關於校園霸凌、虐待小孩、虐待動物....等等的訴求立法的活動
我願意加入
寒如冰 wrote:
問題出在這 文明的手段和法制在目前看來是對他們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因為不是沒有法制就是對他們沒有效用 所以只能用輿論的力量舒發
...(恕刪)


一些網友之激烈回文,

我認為大家就是要幫被害人報仇,

你們認為法律沒要效用,

所謂效用是指加害人道歉嗎?

還是道歉不夠要加害人要自殺謝罪或自斷手腳已明其悔意,

台灣現今是無法律嗎?

加害人的行為自有法律規範及處罰,

不需大家動私刑,

如動私刑能解決問題,

那就廢掉司法體系,

以後發生糾紛就像以前美國西部一樣,

用決鬥解決,

或像古代對犯罪者之處罰,

由群眾將犯罪者用亂石砸死.

如果這是大家要的,

那就鑒請立法機關修法吧.

寒如冰 wrote:
我沒有想戰的意思也沒...(恕刪)


版友要讓主管單位重視相關問題, 可以用推文, 用正常的管道....

一但演變成呼朋引伴去做....

a. 灌爆別人信箱
b. 轟炸別人部落格
c. 公佈個人資料
d. 任意轉貼個人圖文
e. 或是號招一堆人用網路, 言語, 或是實體攻擊....


這樣就很嚴重了....因為:

你正再用群眾的力量去欺凌對方, 這樣的方式與他們欺凌更弱勢的人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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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討厭之前的學生霸凌, 我也贊成相關單位要來處置, 但是:

1. 要合法, 而不是鄉愿
2. 要見不賢而內自省, 而不是跟著做相同的霸凌行為

以最近版上的風氣來看, 有幾個主題已經變成群體霸凌事件, 只不過發生地是在網路上:

a. 國中生霸凌事件
b. 黃小妹事件
c. 發展中的還有波蘭醫生事件

在這些討論串中, 或多或少都有以人數優勢, 以情緒, 甚至於大量散佈個人資料, 以揶揄, 以醜化, 以諷刺, 以威脅, 以恐嚇...等等方式來嘲弄, 來欺侮對方....

這就好像同一個劇本換成不同人來演一樣, 有部份版友的行為已經變成自己所指責的對象的行為....

自由的社會讓你我有抒發意見的機會, 但是並不代表我們有用言語審判, 或是欺壓我們不喜歡對象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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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很感慨, 現在的狀況就好像幾年前選舉時的計程車車行的狀況....

有能利用無線電找來一堆人的司機, 講話好像就比較大聲, 行為就好像比較正確.....但是事實上, 這就是群眾的暴力...

而先進的社會有了法律的制度規範, 不就是要避免那些 "拳頭比較大" 或是 "小弟比較多"的人, 肆意的欺壓其他人嗎?
如果打人只需要被學校記過處分,那以後學生打不用怕,打很大,只要不死都沒問題,了不起記過
現在記過又不痛不癢,與其在這邊擔心打人的感受,到不如去關心他們有門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這件事情他們12個人都沒受到任何法律上的逞罰,試問.法律還要談到恐嚇
這真是天大笑話, 開板的版主,你怎麼不去關心打人的有沒有被抓去關呢?

台灣社會現在會變成施暴者天堂不是沒有原因,你們處處為牠們著想
又有一個鳥團體在撐腰,願上天保佑你們不要哪天遇到了,在上來哭
社會亂不是短期造成的,因為有下下沉淪跟墮落的人是在亂搞,

台灣變成犯罪者的天堂,國軍變成不能打仗的娃娃軍,警察變成不敢開槍的警察

你們除了做出這些"鳥"貢獻外 你們還有啥事情做過
sundorys wrote:
如果打人只需要被學校...(恕刪)


如果...因為主管機關的失職, 或是現有的制度讓他們沒有接受到你想要的懲罰....

這時候你認為應該要怎樣做?

a. 直接動私刑, 打死對方?

b. 請主管機關負起責任, 或是修改制度讓制度更完善?


台中小康 wrote:
轉貼自由時報之網路霸...(恕刪)


加我一份,這樣的討論跟行動非常的意義

如果您有發起關於校園霸凌、虐待小孩、虐待動物....等等的訴求立法的活動
我也願意加入
起而行,比在那裡罵半天有用多了.



立法訴求???

多一個類似菸害防治法的好笑法令嗎???

前幾個案例大都是針對違法事件或是有為社會道德風俗
並不是為了欺壓而去欺壓

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就是因為大家對法律已經失去信心

如果因為法律無法徹底執行引起反彈聲音 所以又去定一個法律來制裁反對的人
感覺就本末倒置...
主人何為言少錢,徑須沽取對君酌
台中小康 wrote:
轉貼自由時報之網路霸...(恕刪)

麻煩去看看網路霸凌的定義吧
>她們常用的羞辱性字眼是「肥仔、醜八怪、潑婦、妓女」等,而且還會散佈謠言和謊話。
請問整件事件的內容是謠言是謊話嗎?
你偷了東西 全國人民上下都說你偷東西算全國人民言語霸凌你嗎?
你家附近居民經過你家 或看到你對你指指點點 也算是霸凌你嗎?

有時間操弄這些詞句
為何不去捍衛真實霸凌的事件

莫名其妙
又是一個操弄網路霸凌的人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sundorys wrote:
他們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恕刪)


少年犯罪責不重,
故相關問題多待教育機關多加注意輔導,
期待校方多正面處理相關事件,
以避免傷害學生之學習環境.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之名義。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
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
定情形準用之。


本件事件就報載已經和解,
現行法律上不可能處予限制自由之刑罰,
至於是否要修法於亂世用重典,
那就看大家是否有共識了,

台灣現為法治國家,
不建議大家以網路霸凌之方式動私刑,
動私刑者不會因你動機多麼合理而變為合法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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