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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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者。
二、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
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
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除九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其
人數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先不討論實習問題
「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於95年10月4日廢止,學歷採認等相
關事宜,請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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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波蘭不論是醫學系(六年制)或是學士後醫學系(四年制)
均與國內相同科系(醫學系七年制、學士後醫學系五年制)修業期限不相當
為何可以獲得學歷認定?
而且波蘭醫學系(六年制),均未修習國文、微積分、普生、普物、醫學人文相關課程等等國內醫學系
必修之科目,明顯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不同
為何可以獲得學歷認定?
PS我愛你 wrote:
如果你對法律有基本的了解的話
你就不會這樣說了
不可能會為了一個醫師法來破壞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溯及過往
能做的就只有加強把關
跟亡羊補牢
這跟溯不溯及既往無關阿
這是現行法律
早就已經公布施行了.....
現在是教育部對波蘭醫學系學歷採認可能有違法之嫌
因為明明不合規定的學歷卻採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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